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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人民法院

网友:

您好。您在麻辣社区发帖反映“滨江豪庭买卖合同严重欺诈行为”一事,我院已收悉。经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所涉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5月28日,蒋某某、黄某某与四川科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后简称科建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科建公司开发建设的“滨江豪庭”小区住房1套(某幢2单元第6层2-6-1),车库1个(某幢3单元第1层19号),房价款449628元,车库价款10万元,共计549628元。合同签订后,蒋某某、黄某某支付了209628元,下余款项34万元双方约定由被告按揭贷款支付。

2020年12月5日,蒋某某、黄某某接房并承诺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办理按揭相关手续,若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将承担相应后果及支付相应违约金。但蒋某某、黄某某未按约定办理按揭贷款。后科建公司向蓬安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蒋某某、黄某某支付购房款34万元、违约金140760元。

2024年2月7日,我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被告蒋某某、黄某某在2024年5月7日前到银行办理案涉房屋按揭贷款24万元,向原告科建公司支付车库购置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万元;科建公司在蒋某某、黄某某办理完按揭款同时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在蒋某某、黄某某办理缴纳车库产权费用后协助办理相关手续。2月7日,我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

后蒋某某、黄某某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改判驳回科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南充中院于2024年8月23日裁定,驳回蒋某某、黄某某的再审申请。

二、关于反映涉案房屋性质的问题

2019年5月28日,科建公司与蒋某某、黄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载明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18202。故案涉房屋为经房管部门登记、科建公司所有的商品房。

另查明,在该案诉讼中,科建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母海彬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三、关于反映买卖合同欺诈及一审调解未告知自建房的问题

2019年5月28日,科建公司与蒋某某、黄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蒋某某、黄某某在合同上签字捺印,并支付部分款项。2020年12月5日,蒋某某、黄某某实际取得房屋并装修入住,实现了合同目的和房屋居住的功能,故不能认定科建公司在出售房屋时有欺诈行为。

我院在调解过程中,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蒋某某、黄某某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且案涉房屋系科建公司所有,调解具有合法性。

蓬安县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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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群众呼声 转载于 蓬安头条 声明:转载出于宣传服务广大市民、弘扬正义、正气、警示之目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