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利,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账户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从家中前往外省,将自己的身份信息提供给他人成立了一家公司,并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开设该公司的对公账号,之后将该账号及密码、U盾、关联的手机号码一并交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2100元。

经查,上述账号被用于接收、转移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共计200万元,其中接收、转移被害人王某某被诈骗资金80万元,接收、转移被害人陈某某被诈骗资金120万元。

武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交付赔偿款1万元,武鸣区人民法院依法按比例发还诈骗案件被害人王某某4000元,发还诈骗案件被害人陈某某6000元。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被告人吴某某因犯“帮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上缴国库。

释法

主办法官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转账等,都将可能构成“帮信罪”。

本案中,吴某某明知他人欲通过其所注册公司对公账号进行违法转账、刷流水,但为了获得利益,仍将其账号及其他个人信息“出借”给对方使用,帮助支付结算违法犯罪金额2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帮信罪。

在此,法官提醒:要加强法律意识,坚守法律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会付出沉重代价。在生活中,大家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心存侥幸,贪图蝇头小利挣“快钱”,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同时,如发现身边有类似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2024年11月20日《广西日报》记者 闭初健 刘莉 通讯员 蒋铭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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