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关于军官荣立二等功在安置地选择上是否有优势的疑问。实际上,除个别地区外,全国大部分地区并无明确政策规定荣立二等功对军官安置地选择有优势。荣立二等功虽重要,比如能写入地方县志、有提干机会、政府安排工作且义务兵不受安置年限限制、逐月时增加逐月金、安置增加档案分数等,但和退役安置地选择并无直接关联。而退役安置地选择主要从个人因素考虑,同时存在如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随配偶易地安置、双军人安置优惠、随父母或配偶父母户口安置等多种常见情况,部分特殊情况也有相应安置规定。
荣立二等功在安置地选择上没有什么优势的 4 点原因
原因一:缺乏全国性统一政策规定
目前就全国层面而言,并没有一条清晰明确且普遍适用的政策表明荣立二等功就能在安置地选择上拥有特殊优势。大部分地区都是依据现有的如回原籍、随配偶等常规安置规则来执行,而二等功这一荣誉并没有被纳入到影响安置地选择的关键因素范畴中。比如一位在普通地区服役且荣立二等功的军官,其安置地选择依然要遵循常规的几种模式,无法凭借二等功突破这些既定规则去选择更心仪的安置地,这就使得二等功在安置地选择这方面难以发挥实质性的优势作用。
原因二:安置地选择主要考虑个人生活因素
安置地的选择往往更多地从个人实际生活层面去考量。家庭因素首当其冲,若军官的配偶、子女长期生活在某地,那该地自然是安置的优先选择,以便能更好地照顾家庭;经济水平因素也不容忽视,有的军官希望安置到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能有更好的就业和生活保障;城市大小以及安置质量等因素同样重要。相比之下,二等功主要体现的是军人在服役期间的功绩,与这些基于生活实际需求的安置考虑因素关联性不强,所以很难在安置地选择上形成优势。
原因三:已有明确的常规安置路径
现有的常规安置路径已经相对完善且明确。像回本人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这是绝大多数退役军人都可选择的基本方式,遵循的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随配偶易地安置,只要满足配偶常住户口地相关时间限制等条件即可;双军人安置地选择有特定优惠政策;随父母安置或者配偶父母户口安置也都有各自的规定和要求。这些既定的安置路径已经涵盖了大多数情况,二等功并没有在这些常规路径之外开辟出独属于它的能影响安置地选择的特殊通道,所以难以凸显优势。
原因四:特殊情况安置规定有其特定指向
虽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的安置规定,但这些规定也都有其特定指向,并非因二等功而给予特殊的安置地选择优势。比如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10 年以上、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的转业军人,选择安置地可不受配偶落户时间限制,但这里重点是针对特定服役条件的放宽,而不是单纯因为二等功就给予安置地选择的全面优势。又如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在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 10 年以上等情况的选岗规定,也是基于特定服役经历而非二等功本身来制定的,所以总体来看,二等功在这些特殊情况的安置规定中也未占据能影响安置地选择的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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