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对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的通报,我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庭长潘亮同志获评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个人。
潘亮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六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一
勤于履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环资审判职能作用
近年来,潘亮同志审结以“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钢集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为代表的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其中江苏某钢案在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获评一等奖,并入选省法院公报参阅案例;参与审理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参阅案例,“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评为2018年江苏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案例,并荣获全省法院第13届“金法槌”杯优秀案例二等奖。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施行后,潘亮同志严格落实环境资源审判跨区域管辖协作职责,积极推动构建太湖流域公安、检察、环境、农业等部门间的长效协作机制。通过签订《苏锡双城一体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协议》,为苏锡两地法院在跨区域审判工作中统一裁判尺度,汇聚审判力量,提供机制保障。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审理的涉苏州地区环境资源案件共计69件,妥善化解 “41商户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系列案件”等群体性矛盾纠纷。
二
勇于改革,积极探索规范化生态环境修复机制
在苏州中院党组的部署下,推动设立长江(张家港湾)、太湖(冲山)、大运河(文昌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汾湖)等十一个司法生态修复基地,构建了以“一江、一湖、一河、一岛、一区”为核心,覆盖苏州六区四市全域的司法生态修复基地群,满足了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需求,同时也突出了人民法院司法服务长江大保护、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太湖综合治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大局工作主题。针对司法生态修复资金怎么管、怎么用的实践难题,潘亮同志深入广泛开展调研,推动制定了全省首个司法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办法,依照该办法,司法生态修复资金在管理上更具规范性和安全性,使用上也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确保了每一分资金流转于“阳光之下”,并落实到生态环境的系统修复上。目前涉及山水林田湖草等不同类型的16个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已投入运行,共计2500余万元的司法生态修复资金得到有效利用。苏州法院探索规范化生态环境修复实践,入选江苏环境司法改革典型事例。
三
胸怀大局,努力拓展环境司法服务功效
积极推动设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吴江汾湖法庭、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太湖生态岛巡回审判点、制定印发《进一步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贯彻实施的工作意见》、《大运河(苏州段)生态和文化司法保护工作方案》,为生态优势向经济社会发展优势转化提供司法助力。其中,苏州法院共筑大运河司法保护屏障的事例,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经验做法,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延伸审判职能,通过每年发布环资白皮书、典型案例、创建“青绿之约•司法之诺”宣传品牌等,让生态环境法治延伸到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