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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国标三、四轮低速电动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非国标三、四轮低速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非国标三、四轮低速电动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和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电力装置驱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三、四轮电动车(包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非标载客(货)电动车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区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属性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GB7258),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非国标三、四轮低速电动车。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以及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国标电动三轮、四轮车是指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二是车辆要获得CCC认证;三是车辆要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四是车辆要有一致性证书。具备以上条件的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必须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购买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方可上路行驶。

四、无牌非国标三、四轮低速电动车不能上路行驶,只允许在厂区、旅游景区等封闭区域内使用。

五、驾驶国标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须持有准驾车型为“D”类驾驶证,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国标电动四轮车驾驶人须持有准驾车型为“C”类型及以上驾驶证,系安全带并按行驶证核载人数和核定载质量通行。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无牌无证非国标三、四轮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标准如下:1、车辆无牌,处罚200元;2、无证驾驶,三轮处罚500元,四轮处罚1000元;3、改型改造,处罚500元;4、非法载客营运,处罚5000元;5、无证驾驶从事非法营运,除罚款外,可以并处15日拘留。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区生产、销售未纳入国家产品目录的非国标三、四轮低速电动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误导消费者购买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非国标三、四轮低速电动车等行为;购买三、四轮电动车,应购买能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商家包办上牌;如遇商家以“无需驾驶证、无需挂牌就可上路行驶”欺骗诱导您购买非国标三、四轮低速电动车的,可拨打“12315”电话举报。

八、对现有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非国标三、四轮低速电动车,限期于2024年11月30日前报废处理或到销售企业置换为合格车辆并完成注册登记;对符合登记注册标准的国标电动三轮、四轮车须于2024年11月30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南康区金融中心三楼车管业务大厅)注册登记上牌。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赣州市南康区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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