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何认定各方责任?
文文是个文化人
2024-11-20 19:26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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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声明:本文为虚构创作,请勿与现实关联
一、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工程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具有多发性,一般情况下,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主体为承包人,但因建设工程各方参与主体均有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责任,故也存在因发包人原因、承、发包人混合过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责任承担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发包人应在过错责任范围内赔偿承包人无法主张工程款导致的损失赔偿或工程修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