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期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即日起,本公众号推出“一‘典’案例”专栏,不定期精选本院审理的代表性案例,展现司法智慧,引领法治风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要求,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力度和效果,武鸣区法院发布3起涉未成年人司法典型案例,营造未成年人安全、健康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目 录
1
为欺凌提供帮助的“旁观者” 应与实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诉刘小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
课间嬉闹致人受伤,未成年人应与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杨小某诉胡小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3
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
——潘某某拐卖儿童、脱逃案
01
为欺凌提供帮助的“旁观者” 应与实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诉刘小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
案情
陈某与谭小某、黄小某、刘小某等四人均为某中学学生。2024年2月某日,陈某应黄小某邀约与谭小某、李小某、黄小某等人在A地某区游玩,后刘小某加入。刘小某怀疑陈某在校说其坏话而产生报复心理,叫来朋友秦小某(初中在读)、岑小某(初中在读)帮忙。游玩中,李小某先行离开,刘小某私下告知谭小某其欲殴打陈某想法,并让其想办法带黄小某离开。谭小某遂叫上黄小某先行离开,陈某想一起离开时,谭小某便编造借口说服陈某留下继续游玩。后刘小某、秦小某和岑小某将陈某诱骗至一公共厕所内对陈某实施殴打,造成陈某受伤,三人还用手机拍摄了陈某被殴打的视频,该视频被刘小某、秦小某上传社交平台后广泛传播。事发后,陈某入院治疗花费医药费3058.80元,并因“急性应激反应心理障碍”休学在家。陈某将谭小某、黄小某、刘小某、秦小某、岑小某等五人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09726.1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
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刘小某怀疑原告陈某说其坏话而产生报复心理,遂纠集被告秦小某、岑小某两人,对陈某实施殴打、辱骂,造成原告陈某受伤。被告岑小某虽未实施殴打行为,但其负责守住门口不让陈某逃离,且用手机拍摄原告陈某被殴打视频,起到威慑和配合作用。故被告岑小某应与被告刘小某、秦小某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而被告谭小某在明知刘小某要纠集他人殴打陈某时,故意找借口让陈某留下来,为刘小某等人的侵害行为提供了直接便利、起到了配合、帮助作用,导致了陈某被殴打的损害后果的发生,谭小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损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人均应当对原告陈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黄小某收到谭小某的游玩邀请,联系陈某一同前往属于同学之间正常的邀约。对刘小某等三人殴打陈某一事,并不知情也未参与共谋,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被暴力欺凌,遭受到极大的心理创伤和精神损害,导致休学一年,还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陈某伤情、结合各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及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情形,判决刘小某、秦小某、岑小某、谭小某以书面形式向陈某赔礼道歉,并与其监护人连带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43584.80元。
典型
意义
本案是一起校园欺凌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谭小某明知他人合谋预实施欺凌行为,仍为侵权人实施欺凌行为制造便利条件,导致陈某受伤并遭受精神损害,应当与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本案的处理结果警示“谭小某们”,要树立正确的三观,面对校园欺凌,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参与其中,沦为帮凶,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不做旁观者,对欺凌行为勇敢说“不”。该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延伸职能,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涉案未成年人接受普法教育,敦促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该院还与当地教育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选派一批法治副校长走进校园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预防犯罪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实现校园欺凌个案保护与源头预防并行,短期效应与长期协同治理的良好效果。
02
课间嬉闹致人受伤,未成年人应与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杨小某诉胡小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
案情
杨小某、胡小某均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23年4月19日上午下课时间,杨小某、胡小某等8名男生在学校足球场中间玩斗鸡游戏,在游戏过程中还在单脚站立的杨小某被胡小某推到,导致杨小某往后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立即通知家长将杨小某送往医院治疗。共计入院治疗61天,花费医疗费38393.12元。事发后学校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胡小某自述:“我站在那里的时候,杨小某过来,看我不动,他就走了,然后我就想偷袭他”。因赔偿事宜协商不下,杨小某将胡小某及其家长、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杨小某各项损失共计58279.12元。
裁判
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胡小某在游戏时,违反游戏惯例主动用手推倒杨小某,导致其受伤,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胡某、张某作为胡小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本案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问题。“斗鸡”游戏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少年儿童竞技类游戏,具有较高对抗性,确存在一定风险,杨小某与胡小某参与该游戏时均已年满10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对游戏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本案杨小某受伤系因胡小某主动用手推倒所致,该行为已经超出杨小某对游戏潜在危险的认知,不属于游戏的固有风险,且双方选择的游戏场所为学校操场,属于可进行文体活动、相对安全的场所,从监控视频来看,胡小某双脚落地后,杨小某单脚原地站立,已停止对抗进攻行为,杨小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并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关于某小学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案发时间是在课间休息时间,该时间是教师和学生休息自我调节放松时间,时间短,学生偶尔进行即始即止的“斗鸡“游戏,学校无法预见,也很难注意到和知晓危险性的存在。事故发生后,从学校老师及时通知杨小某家长到场并送医院救治等情况可知,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与杨小某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胡小某、胡某、张某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杨小某各项损失51628.12元。
典型
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件。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对于何为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足够认识,校园安全不单单依靠学校来保证,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更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安全教育的主体责任。本案判决在课间打闹嬉戏时违反游戏惯例主动用手推倒他人的未成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因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承担责任,不仅为受害者提供了合理的法律救济,更强调了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主体责任。本案的处理警示学校和家长要高度重视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积极履行保护、管理责任,以及监护责任,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有效避免、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而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在学校要守规矩、讲文明、讲礼貌,与同学玩耍应有安全意识、把握分寸,不能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同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被他人伤害。
03
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
——潘某某拐卖儿童、脱逃案
基本
案情
1995年6月至1996年4月,潘某某先后在广西邕宁、钦州、武鸣、都安等地以零食哄骗、乘人不备等方式拐卖儿童6名,共获利4.5万元。1996年7月21日,潘某某在广西某县街头哄骗苏某某的儿子小苏(时年3岁)时,被苏某某发现,经人报案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潘某某抓获。潘某某到案后,供认其拐卖多名儿童的犯罪事实。1996年12月3日,当地组成专案解救组,押解潘某某前往外省解救被拐卖儿童。4名被拐儿童被成功解救并被家人认领,1名被拐儿童因患病无法带回,经公安机关同意,暂时寄养在收买人家。1996年12月27日下午,专案解救组押解潘某某返程途中,潘某某趁机脱逃。2023年8月22日,成都市蒲江县公安局在四川蜀都卫校附近将潘某某抓获。
裁判
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偷盗婴幼儿后贩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潘某某被关押后,为逃避刑罚处罚而脱逃,其行为还构成脱逃罪。潘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以潘某某犯拐卖儿童罪、脱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依法追缴潘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典型
意义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造成被拐家庭骨肉分离,给被拐儿童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且在社会上易引发恐慌情绪、危害极大。对于此类犯罪,人民法院历来坚持“零容忍”态度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潘某某拐卖儿童6名,其中5人被成功解救,剩余1人至今仍下落不明。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绝不手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毫不松懈的坚定决心与鲜明态度,有力惩治了此类犯罪行为,维护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案例来源:综合庭 刑庭
排版:岑素娴 校对:黄佳玉
初审:刘雪蕉 复审:钟小琴
终审:梁俊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