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的高速公路

一辆轿车在超车道上逆行

民警喊话制止也置若罔闻

反而执意逆行至服务区方才停下

这位酒后驾车的司机该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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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1日晚7时,与妻子发生矛盾的袁某心情不好在家中独自饮酒。8点左右,袁某接到客户电话需要前往南京处理业务,便于半小时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驶入京沪高速公路。

在京沪高速行驶一段时间后,袁某觉得车多,自己又喝了酒,遂转道至车辆较少的连宿高速公路。随后,在导航的提示下,袁某认为连宿高速绕路,便在沭阳南互通匝道掉头逆向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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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驾驶警车在连宿高速公路(连云港方向)K115+500M处向袁某喊话并让其靠边停车,袁某没有停车仍继续逆向行驶至三台山服务区,后在三台山服务区被执勤民警抓获。

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袁某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袁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

经查,袁某在连宿高速公路逆向行驶约21公里,以约48千米/时的平均车速沿第一车道(快车道)行驶约26分钟;对面来车至少38辆,多人驾驶车辆遇袁某驾车逆行而紧急变换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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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宿豫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袁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袁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袁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袁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宿豫法院一审判决后,袁某不服,提出上诉。宿迁中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某申请撤回上诉。袁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宿迁中院依法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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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醉酒驾驶上高速逆行属于危险驾驶的行为,那么为何本案不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理,而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呢?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怎么区分呢?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险犯,侵害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区分关键在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程度是否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程度相当。对于危害程度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程度相当的危险驾驶行为,侵害的对象扩大到不特定的公众,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袁某在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08毫克/100毫升的严重醉酒状态下,于能见度较差的夜间在车流密集的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且逆向行驶于第一车道(快车道)约26分钟,引发多辆汽车紧急变换车道。同时,在民警驾驶警车向袁某喊话并让其靠边停车时,袁某未停车仍继续逆向行驶。综合案发时的路况、车流量、相对车速、逆行时间和距离以及袁某高度醉酒后的驾驶能力,袁某的行为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引发多车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已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这类漠视人民生命安全和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文:陈佳雯

校编:陈雅君

审核:戴建军、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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