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农村的老百姓都知道,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需要经过村委会的手,比如国家发放的农业补贴、精准扶贫补贴,以及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等都是直接打到村委会银行账户中的,然后再由村委会根据情况发放到村民的手中。

不过,这里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虽然相关的补偿、费用都打到了村委会的账户中,但这并不代表着村委会就有着很大的权利,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村委会只是一个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提出来的意见,建议以及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处理相关事宜等的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并非是行政机关,其也没有权力决定村里大大小小小的事务。

所以,从原则上来说,村委会所行使的一切行为都需要按受村民的监督,换句话来说就是,一些关于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村委会需要依法在村里的公告栏中公开。那么,村委会究竟应该公开哪些事项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来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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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村委会应当要及时公开以下事项: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另外还有,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其中,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等,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从上述的夫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村委会公开的事项中除了有宅基地使用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要向村民依法公开之外,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款使用以及分配方案也需要向村民及时公开。

但是实践过程中,有很多村委会对于这些事项,常常会以是秘密文件等为由,拒绝向村民公开,而且对于各种方案也是直接未经过任何的村民代表大会擅自决定,比如说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按照《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法》中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村委会才可以按照该分配方案给予村民土地补偿费(另外宅基地使用方案、土地承包方案均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这里额外的提醒大家一点,如我们前面所说,由于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所以,绝大多数地方会将土地补偿费直接打给村委会,不过,这并不能代表土地补偿费就全部归村集体所有了,从多地发布的相关规定中来看,村委会在收到这一笔补偿款之后,不能私吞,而且需要将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在制定分配方案之后,分配给村民,村委会只能截留百分之二十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发展。

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村民遇到土地补偿费被村委会全部收入囊中,或者说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并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那么,老百姓一定要及时地将这种情况反映给上一级有关部门,并要求相关部门对村委会的这一行为进行查处,责令他们改正,并将土地补偿款退还。

那么,实践过程中,如果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拒绝公开宅基地使用方案、土地承包方案以及相关人员的补贴标准等事项,或者说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清楚、不完整时,村民怎么办呢?

倘若遇到村委会未按照规章程序行事,未将涉及自身利益的一些事项公开时,村民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要求他们依法公开所申请的事项。申请村务公开之后,如果村委会仍然拒不公开,或者说是在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之后,乡镇人民政府默认村委会的做法,那么,村民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一点,在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时,建议村民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申请,有了律师出的律师函等文件,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就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压力,从而更容易获得相关信息。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是没有权力直接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的,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也要及时公开,所以,在村委会未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时,村民可以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启动相应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