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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铲屎官”的你,
在“毛孩子”生病时,
是否网购过宠物药?
有这样一家销售宠物药的网店,
将正品知名宠物药拆零
重新包装后再进行销售,
这种拆零销售兽药的行为,
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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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销量、牟取利润,
某主营宠物药的网店
将两种正品驱虫宠物药拆零,
包装成“小袋装”重新出售。
还自制了“驱虫套餐使用说明”,
配合药物销售。
该套餐一经上线,
订单火爆,
为网店带来不少收入。
该驱虫宠物药的商标权人发现后,
将网店起诉至人民法院,
认为网店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
要求对方立即停售并赔偿损失。
店主则辩称自己有销售该品牌的授权,
有合法来源,
拆零再次销售不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网店为牟取更多利润,
将正品宠物药拆零分装,
不属于对商标的合理使用。
拆零销售的宠物药均使用塑料封口袋包装,
分装袋上没有注明
药品有效期、贮藏方式和生产企业;
店家自制的“驱虫套餐使用说明”
只是简单提醒“滴入皮肤”,
而正品宠物药包装盒的内部,
则详尽提示了
用药方法、注意事项、保存温度等。
消费者系出于对品牌的信赖而购买产品,
但网店的分装行为,
导致消费者无法获知正品包装中
具有的完整商品信息,
若消费者因未被充分告知注意事项
而使用不当,
致使宠物发生不良反应,
消费者会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
存在质量问题,
从而造成对商标权人信誉的损害。
综上,人民法院认为,
网店将正品宠物药拆零销售的行为
构成侵害商标权。
一审判决网店构成侵权,
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共计15000元。
店主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一、重新包装后再使用权利标识,不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情境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基于正当目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善意合理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而不构成侵害商标的行为。销售者可以基于说明、描述、指示商品的目的合理使用商标,但必须满足善意、不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的要件。
本案中,网店在店铺销售页面展示了商标权人的授权书、权利商标,足以向消费者说明其所售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并无重新包装宠物药的必要。被告在塑料封口袋上标识权利商标的行为,目的在于获得更多利润,不属于对权利商标的善意、合理使用。
二、宠物药拆零销售与正品不同,不适用商标权用尽规则
商标权用尽规则又称一次销售原则,是指当拥有商标权的商品被合法售出之后,拥有商标权的商品被受让人再次销售时,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转卖人继续使用原商标标志。但是,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应当保证商品具有同一性,即商品自投入市场之后在外观、标识、包装、品质、性能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本案中,店家对宠物药重新包装的行为没有充分披露产品信息,与正品包装方式差异较大,类似于一种新的生产行为,不能适用商标权用尽规则免责。如店主自制的宠物药使用说明将使用部位简单描述为脊椎部位,未提示需要将药管直接接触宠物皮肤,未提示勿用于破损皮肤等。
三、拆零行为使药品质量脱离控制,破坏商标品质保证功能
商标除了识别来源功能外,还具有品质保证功能,即商标所承载的保证所标识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质量水平的功能。该功能确保了消费者能够信赖特定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致的品质。
本案中,正品包装盒内外部,详细注明了宠物药的生产批号、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注册证号等信息,消费者出于对商标权人的信赖而购买该品牌宠物药。店家的拆零销售行为,未充分披露宠物药完整的商品信息,极易导致消费者用药不当,对商标权人的商品信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拆零销售是常见的市场行为,并非所有的拆零销售都会涉嫌侵权。店家拆零销售时,应注意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权利商标。超过合理范围使用的,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侵害商标权行为。本案中,将正品宠物药拆零销售行为让消费者失去了解宠物药完整信息的渠道,提高了用药风险,增加了宠物药生产企业的市场隐患。消费者应擦亮双眼,购买正品宠物药,并详细了解用药说明,避免宠物受伤。店家也应杜绝此种药品拆零销售行为,为宠物营造安全的诊疗环境。
张晓东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宠物产业正在迎来高速发展期,消费者对相关配套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其中,中间商购买正品后拆零重新做成小包装后销售成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这种“网店拆零销售行为”属于对商标权人生产的商品投入市场后的二次转售行为。
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对正品包装和新包装进行了详细比对,从是否可以适用商标权利用尽规则、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及是否破坏商标品质保证功能三个方面,分析认定网店构成侵权,同时明确了网店销售宠物药时对权利商标的使用应受限制,保护了权利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审理为完善我国商标法中相关条款提供了有益的实践支持,对有关部门制定网售宠物药具体规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对规范宠物医疗市场、促进宠物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