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在世界大变局加速推进的新形势下,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打开,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更加凸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新时代新征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快布局省域涉外法治建设,在涉外法治的框架体系、平台资源整合、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全面发力,形成强有力的涉外法治服务保障体系,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提供更多素材。主要表现为:
一是涉外法治制度供给机制更加完善。近年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强涉外法治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推进,持续优化涉外法治领域的制度供给,深化涉外法规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了较为系统化的涉外法治制度体系。以浙江省为例,新修订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制度形式巩固浙江对外开放领域改革试点经验,为打造高能级开放强省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涉外法治服务平台建设迭代升级。我国涉外法治服务平台可以归纳为:一种是实践型平台,主要是提供风险预警、危机管控与保障服务。比如,广东省不断深化港澳律师内地执业试点,积极推动在南沙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机制改革;另一种是研究型平台。比如,上海成立全国首个省级涉外法治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涉外法治研究会,主要开展涉外法治理论与实务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保驾护航。
三是涉外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涉外法治协调小组为抓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以及由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统筹推进涉外执法司法工作体系和能力建设,细化政府部门涉外法治建设权限职能。以陕西省司法厅为例,在全国率先成立涉外法治工作处,负责统筹全省涉外法治工作,协调推动全省涉外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工作,组织开展涉外法治理论研究工作,协调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统筹涉外法治方面对外交流合作。
四是涉外法治服务队伍发展壮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立足强化特色、彰显优势、错位发展,积极探索“一站式”涉外法治人才集成培养平台,加快推进涉外人才培养、引进、集聚、使用机制建设,强力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攻坚,推动现有涉外服务人才与涉外法律服务需求高效对接,为省域涉外法治建设提供坚强人才支撑。以广东省为例,围绕国际贸易争端、跨境投资并购、涉外知识产权、企业国际化经营合规等领域,打造涉外律师人才培养“粤律工程”,推进港澳律师大湾区内地执业,深化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等试点,统筹安排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
随着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我国企业贸易摩擦、涉外商事纠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等明显增多,这对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笔者以实践为导向提出了促进省域涉外法治工作提能增效的建议,具体如下:
一是高位统筹布局,完善涉外法治工作机制。以“大协同”涉外法治工作格局为抓手,充分发挥涉外法治协调小组的统筹协调职能,加快完善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推进,强化省域涉外执法司法协同运作机制,促进多层次、多部门、跨地区协同涉外执法司法。以政策保障护航涉外法治工作改革创新,积极争取中央涉外立法授权,对标对表涉外法治建设先发地区先进经验,加快推进自贸区经验做法制度化升华,打造一批有地方特色、有地方辨识度的涉外法治标志性成果。
二是强化资源整合,提升涉外法治服务适配质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深化辖区法律服务机构与“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地区的业务合作,提升辖区涉外律师在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对外投资、国际制裁应对等“走出去”项目中的参与度。围绕数字贸易、知识产权、境外投融资、海事海商等领域民营企业的急难愁盼,各地要以一批“揭榜挂帅”项目为抓手,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加强与辖区境外产业园区、海外省域商会等单位的合作,加快形成纠纷预防、调解、仲裁等涉外法治服务提能增效,有效回应“走出去”企业和“请进来”外商的服务诉求。
三是拓展人才培养平台,打造高能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围绕涉外法治人才“一揽子”政策为导向,有效整合高校法学院系、实务部门、群众团体等平台资源,加快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打造集知识、素质、能力于一体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探索涉外法治人才的订单式培养和实战化培养。针对不同目标国和地区,各地也要用好涉外法律服务平台资源,“一站式”联通企业、商会、政府部门和律师事务所,推动现有涉外律师人才与涉外法律服务需求高效对接,培养一批满足涉外法治长远所需和应对当务之急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作者:谢军。原文刊载于法治日报-法治网。如若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