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货车闲暇时通过网络平台接单送货,
发生事故导致他人受伤,
保险公司以车主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
拒绝赔偿,
伤者把货车司机和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
起诉至法院。
近日,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刘某开了一家百货店,为送货方便购买了一台轻型货车,刘某给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单上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货车。
几个月后,有运货需求的吴某在货运用车平台上下单申请物流服务,刘某在平台上接单,并使用自家货车进行运送。送货途中,前车窗起雾,刘某在擦拭车窗时撞上前方停在辅道的车辆,导致吴某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台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吴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另一台车司机跟伤者吴某协商了进行赔偿,吴某向刘某索赔时却遇到困难。刘某认为自己购买了保险,应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却称,刘某私自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吴某把刘某和保险公司一同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载明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货车”,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辆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刘某在保险期限内使用案涉车辆从事拉货运营业务,其行为属于改变营运范围。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后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未将此事项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上述约定及保险法相关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刘某向吴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4万余元。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的基本功能是转移风险和均摊损失。个人或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将潜在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达到降低损失的目的,而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则会产生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效果。
投保人应根据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进行投保,或在变更车辆用途时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约定变更,避免发生事故后无法得到理赔。
因此,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要注意保险责任范围,更应当重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同时,保险人也应当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尽到必要的说明义务,使投保人充分理解条款的含义,以免产生不同的认知,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湛素珍
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