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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男子上班睡觉 1 小时被开除,起诉获赔 35 万”事件在网上引起广泛讨论,有人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也有人说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今天华资律所李海锦律师就综合自己多年法律知识,为大家讲解一下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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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泰兴一家化工公司的员工,工作已经有20年了。2024年前段时间,因为在上班的时候,睡了一个小时的觉,被单位辞退,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于是起诉到了法院。今天,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布了案件的详细情况。

张某是公司一部门经理,事发前一天,因为开车到半夜,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张某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自己工位上睡了一个小时的觉,半个月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给张某制作《面谈表》一份,载明“张某上班时困乏导致睡岗行为。”张某在该面谈表上签字确认。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上还询问:“张经理,您当天大概睡了多久?”“差不多一小时多点吧。”张某回复到。后来,公司工作人员向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工会出具《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同意以张某在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日,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该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张某同志:你于2004年入司,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你上班期间睡岗,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纪律的零容忍规定。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决定解除你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此后你与本公司将无任何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于是,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但从其管理岗位特性及此次睡岗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睡岗1小时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从张某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量,张某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并未对李海锦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严重”,且张某入职公司20年,并多次被评优评先并晋升加薪,公司仅因其一次违反公司内部《员工手册》规定,就以较为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直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具备合理性,同时,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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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有几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并在解除后如何处理呢?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法定解除

(1)劳动者方面存在过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方面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者非因过错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时,用人单位须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无法从事原工作,并且用人单位另行安排了其他工作岗位,劳动者仍然无法胜任。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导致劳动者原来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适用以上方法解除劳动合同不算违法,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3.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

▎其他情形

4.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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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锦律师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张某在上班期间睡觉,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不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张某睡觉的行为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严重”,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张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即使是写在了《员工手册》中的零容忍的规定,但用人单位也要从《员工手册》的制定是否民主制定,是否得到了员工的认可,是否违背了公平原则,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等多个维度进行研判,才可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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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用人单位有以上提到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定要求很严格,前提条件是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该行为必须达到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否则就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注意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规避法律风险,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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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涉韩企业与个人民商事纠纷与刑事案件 ;

跨国投资、并购;

国内民商事经济纠纷

▌执业领域

李海锦律师自2015年成为执业律师以来,以扎实的理论功底,一直从事国内与涉外民商事类案件。曾经给多家世界五百强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以及上市公司担任过法律顾问,处理诉讼案件包含涉韩合同类纠纷、国际婚姻、国际不动产买卖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投资纠纷;

处理的非诉讼类案件包含国际投融资并购、股权顶层设计、外投企业设立与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中韩法律培训、企业合规性审查、股东会见证。

▌工作经历

曾任中国黄金/家乐福/德克斯米尔/天安机械科技公司等世界五百强以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代表性案例

信达资产购买银行资产包的尽职调查与购买法律意见;

xx基金公司要申请股权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在韩注册的中国公司所有的地,找韩国以及香港公司收购;

兴隆集团辽宁省破产管理人,共有92个集团项下企业共同破产,与政府/债权人/债务人等调查、诉讼等工作;

韩国农心在中国涉税案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韩国友利银行涉及外汇管理局管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