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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确定省级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的通知

国卫办医急函〔2024〕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健康中国行动—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4—2030年)》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体系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工作,我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由国家呼吸医学中心(中日友好医院)牵头负责全国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省级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下称省级牵头单位)。根据各省份反馈,经研究,现确定了省级牵头单位名单。

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积极创造有利工作条件,完善医防协同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做好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各项工作。各省级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按照国家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工作要求,强化技术支撑,密切沟通国家级技术牵头单位和省域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推动相关工作有效落实。我委将每两年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调整省级牵头单位名单。

1.省级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名单

2.省级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主要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11月14日

编辑:康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