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8 月 7 日,重庆市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城口县云健康紧密型医共体平台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公告,预算 43,039,100.00 元。
包 1:预算 31,963,400.00 元
包 2:预算 11,075,700.00 元
中标结果
2024 年 9 月 14 日发布中标结果,如下。
包 1:中电智安科技有限公司 31,895,050.00 元(中)
中电智安科技有限公司系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标候选人:
包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11,006,000.00 元(中)
中标候选人:
投诉处理结果
2024 年 10 月 30 日城口县财政局发布 2 则《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袋先生科技有限公司
一、项目编号:CKX24C00087 采购时间:2024 年 08 月 07 日
二、项目名称:城口县云健康紧密型医共体平台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袋先生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1:重庆市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被投诉人 2:重庆市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
1、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服务需求、(四)详细技术要求、4.2.5:“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产品厂商)应具有“数据采集适配”系统工具、“数据采集调度”系统工具、“数据交换与整合”系统工具、“数据总线”系统工具,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2、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三、评标标准包 2 评分因素商务部分、履约能力、评分标准为:“1.投标人具有 IS037301 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10015培训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10002 客户投诉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 31863 履约能力达标测评认证证书、GB/T 27922 售后服务认证证书、ITSS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运行维护),评分分值与内容不对应,设置不合理;
3、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三、评标标准包2评分因素商务部分、履约能力、评分标准为:“IS037301 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4、本项目包 1 和包 2 为同类型项目,但评分项除主观方案部分两包内容一致,其他客观分完全不同,评审内容有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嫌疑;
5、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三、评标标准包 2 评分因素商务部分、履约能力、评分标准为:“IS010002 客户投诉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6、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三、评标标准包 2 评分因素服务部分、评分标准为:“投标人取得相关领域软件著作权证书,且证书名称中包含以下关键词之一的:“专线设备故障自动诊断告警”、“专线设备信息可视化”、“专线勘测及业务开通管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7、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服务需求、(二)项目明细清单、包 1、硬件防火墙要求、3.核心防火墙:“8、投标产品制造厂商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专业的售后服务专业队伍,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和质量监测体系,通过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七星级。(提供复印件并盖章)此技术参数的响应条件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8、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三、评标标准包 2 评分因素商务部分、履约能力、评分标准为:“ITSS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运行维护)”此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9、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三、评标标准包1评分因素商务部分、履约能力、评分标准业绩要求为:“所投产品制造商(产品厂商)所实施用户在参与国家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活动中达到 5 级及以上水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 1、2、3、4、5、6、8、9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均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 7 成立,鉴于本项目包 1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城口县财政局
2024 年 10 月 30 日
投诉人:重庆同强科技有限公司
一、项目编号:CKX24C00087
采购时间:2024年08月07日
二、项目名称:城口县云健康紧密型医共体平台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同强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重庆市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被投诉人2:重庆市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
1、所投产品制造商(产品厂商)所实施用户在参与国家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活动中达到5级及以上水平,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包1:所投云服务提供商具备“ISO/IEC27701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证书、ISO/IEC29151个人身份信息保护证书、ISO/IEC 27040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证书、ISO/IEC 22301公共安全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IEC 27034应用安全体系证书、GB/T31950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7922售后服务认证五星级证书”,所要求证书获得对公司具备一定规模、人员、资金、业绩有具体要求,明显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包1:评分标准 商务部分履约能力:所投云服务提供商具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云服务安全能力检验证书-弹性云主机、云服务安全能力检验证书-块存储、云服务安全能力检验证书-弹性负载均衡、云平台网络能力检验证书-云专线、云平台网络能力检验证书-云组网、云平台网络能力检验证书-对等连接”,要求云服务提供商全部具备以上证书属于设置门槛,有排他嫌疑;
4、包1:评分标准 商务部分履约能力:投标人具有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服务、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软件安全开发服务),CCRC系列证书对企业规模和人员有限制,本项评审因素设置存在以企业规模条件为门槛,排斥中小微企业的嫌疑,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 1、3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均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 2、4 成立,鉴于本项目包 1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城口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30日
《合同》公告
2024 年 11 月 12 日发布《合同》公告。
合同签订日期显示:2024 - 09 -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