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5年1月起,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开始渐进式延迟。对于即将退休的人群,采取的是每两个月或四个月延迟一个月退休时间的方式。一些朋友关注,退休时间的确定是按照身份证的出生日期来的吗?
退休时间认定采取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我国的身份证制度是1984年开始实施的,最初的时候信息采集其实并不完备,很多人的身份证出生时间出现了登记问题。比如说我的身份证出生日期就有错误,根据万年历查出阳历阴历对应时间,发现登记我身份证出生日期的人给我落了一个零。而且我父母的出生日期都是阴历。
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我们经常会遇到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和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问题。按照规定,这必须是按照职工档案记载出生年月计算退休年龄。
比如说,我们单位的一个大姐当年是顶替她的妹妹参加的工作,身份证年龄比档案年龄大了三年,结果在办理退休的时候就被退回来了,需要晚退休三年。结果这次又遇上了延迟退休,还需要再延迟一年,她也很无奈。
话又说回来,毕竟在职时的工资要比退休后的养老金高,而且还有住房公积金等待遇,而且还要多缴四年的养老保险,养老金一般还能高出三四百元的。所以最终最终也不见得吃亏。
关于退休年龄,依据职工档案来认定的依据是1999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认定出生年月实施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但是一旦不一致,就以职工档案为主。
后来在民法典中,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有关规定。首先公民的出生时间是以出生证明为准,如果没有出生证明,就以身份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有证据材料能够推翻以上出生时间,就以该证据材料为准。
一般来说,职工档案要比身份证形成的时间更早,所以在早些年的时候参加工作的人以职工档案为准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在八九十年代没有参加工作或者没有正式工作,根本就没有形成职工档案,这种情况下后期在自家单位工作,自己可不可以随意提供一个出生日期来确定退休年龄呢?当然是不可以的。一般最早档案是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后签订劳动合同的人群,都是以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特别是实施出生证明制度以后的年轻人,根本就不存在以职工档案认定为准的情况了。
如果随意更改职工档案或者编造职工档案,可能会导致职工退休认定出现问题,甚至可能会被认定为骗保行为。
对于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压根也不会形成职工档案,所以一般都是以身份证认定出生日期。
总体来说,以职工档案认定出生日期是一个过渡性的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肯定会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