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 11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不动产中心422办公室),联系电话:0955-7011169。

附件: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清单(四)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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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中卫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

2024年11 月 18 日

来源: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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