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交警部门查处的驾驶员
通常会痛定思痛认真反省
可偏偏有人不吸取教训
以身试法!
心存侥幸!
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战法律红线
11月7日凌晨,达州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按照“铁拳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在辖区巴国大道三里坪小学附近路段设立卡点开展酒醉驾夜查行动,凌晨1时许,执勤民警在对一辆小型轿车进行排查时,发现驾驶人彭某某身上散发出一股酒气,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查明:彭某某曾先后于2021年4月9日、2023年8月5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达州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查处,而这一次,已经是他第三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了。目前,达州公安交警依法对彭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
驾驶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
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营运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达州公安交警提示
酒驾醉驾既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
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请自觉抵制和主动劝阻酒驾醉驾行为
共同守护出行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