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交警部门查处的驾驶员

通常会痛定思痛认真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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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偏偏有人不吸取教训

以身试法!

心存侥幸!

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战法律红线

11月7日凌晨,达州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按照“铁拳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在辖区巴国大道三里坪小学附近路段设立卡点开展酒醉驾夜查行动,凌晨1时许,执勤民警在对一辆小型轿车进行排查时,发现驾驶人彭某某身上散发出一股酒气,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查明:彭某某曾先后于2021年4月9日、2023年8月5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达州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查处,而这一次,已经是他第三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了。目前,达州公安交警依法对彭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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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

驾驶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

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营运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达州公安交警提示

酒驾醉驾既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

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请自觉抵制和主动劝阻酒驾醉驾行为

共同守护出行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