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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洛宁县滨河大道东延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宁政公〔2024〕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省政府批复(豫政土〔2024〕850号)同意我县征收城郊乡集体农用地20.4542公顷(耕地7.3486公顷)、未利用地0.0096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097公顷,转用并使用国有农用地1.4590公顷、未利用地11.0676公顷,共计33.0001公顷(其中耕地7.3486公顷)。作为洛宁县滨河大道东延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和用途:

征收地块1:城郊乡冯庄村集体农用地5.5601公顷,建设用地0.0097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征收地块2:城郊乡冀庄村集体农用地3.8891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征收地块3:城郊乡王协村集体农用地0.3070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 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征收地块4:城郊乡温庄村集体农用地1.2912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 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征收地块5:城郊乡吴村集体农用地0.8728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 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征收地块6:城郊乡溪村集体农用地4.0107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 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征收地块7:城郊乡在礼村集体农用地4.5231公顷、未利用地0.0096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 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使用地块8:洛宁县水利局国有未利用地11.0676公顷、国有土地1.4590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具体四至以该宗土地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城郊乡王协村、吴村、在礼村位于4103280101号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78.750万元/公顷;城郊乡冀庄村、溪村位于4103280201号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70.500万元/公顷;城郊乡冯庄村、温庄村位于4103280301号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64.500万元/公顷。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征地村组分配使用,社会保障费支付给洛宁县社保中心,记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统筹账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产值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应有权益,县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置。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进行抢栽、抢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