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您好!我是红橙公司(化名)的华总,我们公司有个民宿项目在推广,您购置的商品房非常合适我们的项目,我们可以将您的房子打造成民宿并代运营,承诺每月给您返租金。”
2021年8月,中山市某小区的业主吴女士收到这个推广电话后很是心动。为更好了解项目的具体细节,2021年9月,吴女士来到了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的红橙公司的办公地点。
“吴女士,这是我们公司初创阶段推出的超划算项目。不仅给您的房子进行精装修,装修完成后每个月还有可观的租金返给您。公司以后再也不会有这样的活动了。”吴女士作为红橙公司成立后的初期客户,公司老板华某向吴女士仔细介绍了民宿商品房项目。
在华某信心满满地承诺“装修包您满意”和“每月按时支付租金”后,吴女士与红橙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协议和租赁合同,约定吴女士分三期支付12万元装修款项,在4个月装修期结束后,红橙公司应向吴女士支付月租金2980元,租赁期为三年。
“华总,怎么装修停了这么久啊?”2022年3月,在支付完第二期装修费用后,吴女士发现装修足足停工了一个月之久。
“工长身体不舒服,住院了一段时间,过一段时间就回来干活了!”听完华某的解释,吴女士心安了不少,然而她并不知道,这只是华某的缓兵之计……
实际上,红橙公司并非实际装修方,而是将装修工程低价外包给某装修公司,从中赚取差价。但自2022年3月起,红橙公司资金链紧张,装修公司在收不到红橙公司的后续装修款后全面停工,而70%的房屋恰逢过了装修期,红橙公司需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支付租金。
华某面对这一情况,开始耍花招了……
为逃避责任,2022年3月,华某经中介介绍,将红橙公司法定代表人转移给黄某担任,并支付其生活费、好处费共计17200元,实际上黄某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华某安排黄某对外张贴破产声明。
在2022年5月,华某明知公司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仍继续推出民宿项目招揽客户,陆续与多名客户签约并收取装修款。甚至在2022年6月1日,公司已遣散全部员工、停止运营后,华某仍收取客户谢先生装修款48300元。
同年5月26日至6月2日,华某安排黄某等人通过取现方式,取走公司公账余额314400元,且销毁公司账目资料后逃离中山市。
同年6月中旬,吴女士心急如焚,不仅房子数月未施工,也联系不上华总,于是决定上门要一个说法。结果红橙公司的办公地点已人去楼空,吴女士立即报警。
2022年7月21日,公安人员在安徽省滁州市某小区将华某抓获归案。
经查明,华某收取装修款共计4338520.98元,已退还涉案人员资金共516814.3元。
裁判结果
近日,我院依法审结此案。
我院经审理认为,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
综合华某的家属已代为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该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最终我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华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华某退赔其余被害人相应资金。
近年来,多地屡次发生“闲置房屋装修返租”诈骗案件,不法分子打着“民宿运营”“资产管理”等公司旗号,以共同出资装修业主闲置房屋,再由公司支付高额租金返租经营民宿为诱饵,诱骗业主签订装修及返租合同。在收取业主装修款后,通过各种理由拖延工期,最终以公司倒闭等方式“跑路”。
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擦亮双眼,谨防以闲置房屋统一托管装修为名,承诺高额返租,收取装修费用的套路。不要轻易交付资金、托管房屋给来路不明的公司及人员。在签合同前,要实际考察公司的规模、人员资质和经营情况,避免陷入诈骗圈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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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洁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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