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徐昌亮 记者 郑玮)2024年11月14日10时许,驾驶人洪**驾驶的陕U29***号小型普通客车,当行驶至志丹县杏河镇榆树湾村路段处时,与对向行驶的驾驶人杜*驾驶的陕J36***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
经民警现场勘查发现,驾驶人洪**占道行驶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线、遇有相对方向来车的道路上行驶应该减速靠右行驶,有充足的安全距离行驶,避免引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