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7日早上,一些正在熟睡的国际足联官员突然遭到瑞士警方逮捕。两天后他们本将在国际足联大会上参与选举新一届国际足联主席,而他们中的7人却被引渡到美国接受审讯,再也未能返回。很多人都同意这次行动掀开了国际体育组织反腐的高潮,但却很少有人理解为何是远在大西洋彼岸的美国司法部主导了这次抓捕行动。

在此之前,国际足联在世界杯申办、国际赛事转播等领域的腐败问题早已被炒得沸沸扬扬。奈何在经过一系列“自查自纠来”之后,国际足联始终宣称没有重大违规。国际足联所在地的瑞士苏黎世素以廉洁著称,但在调查国际足联贪腐方面却迟迟没有作为。直到美国司法部强势介入并主导调查之后,瑞士警方才应美国的要求,逮捕了14名国际足联官员和相关体育公司高管,从而揭开了国际足联腐败问题的冰山之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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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于美国的跨国反腐都表示了欢迎和乐观其成,但也有少数国家认为美国对此并没有管辖权,美国插手国际足联事务完全是为了自身利益和推行国际霸权。其实,了解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人都知道,美国在反腐领域实行的正是“长臂管辖权”。用时任美国司法部长洛丽塔·林奇的话说:这些人在美国策划了犯罪、使用了美国的银行系统、赚取了美国市场的利润、不公平的比赛影响到了美国的球迷,所以美国毫无疑问拥有管辖权。

也许有人会说,足球比赛是世界的,国际足联也是世界的。照美国的逻辑,许多国家甚至中国都可以据此主张管辖权。没错,许多国家都可以诠释同样的逻辑,但只有美国在逻辑之外还存在切实的国内准据法可供选择和援引。人们都说美国发挥国际作用、保障国家利益依靠的是其超强的综合国力,而综合国力除了经济、军事、文化实力之外,类似长臂管辖权这样超前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制度同样不可小觑。在美国政府的一系列制裁案中,长臂管辖权都是确保制裁发挥效力的神器和利剑。如果美国政府制裁某一家公司,那么只要这家公司与美国存在“最低限度的联系”,美国政府都可以据此行使长臂管辖权、依据其国内法进行调查和指控。美国司法部就曾经对辽宁鸿祥和珠海振戎等中方公司进行过制裁或指控,而中方外交部则明确反对任何国家根据国内法对中方实体或个人实施“长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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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长臂管辖权给民众留下深刻印象的都是国际案件,但其实这个制度始于美国国内的州际司法系统。1945年的华盛顿州政府诉国际鞋业公司案所确立的“最低联系原则”被认为是开启了长臂管辖权的先河。美国有一家登记注册在密苏里州的国际鞋业公司,在华盛顿州设立了一个办公室,招募了几名业务员征集订单。华盛顿州政府知情后上门向国际鞋业公司征收失业救济基金,被后者以注册和营业地均不在华盛顿州为由拒绝。吃了闭门羹之后,华盛顿州政府一纸诉状将国际鞋业公司告到了法院。被判决败诉后,国际鞋业公司以华盛顿州法院不具管辖权为由一直将案件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大法官判决认为:国际鞋业公司虽然不在华盛顿州,但涉及本案的交纳义务直接产生于被告在华盛顿州的活动,与华盛顿州存在“最低程度的联系”,华盛顿州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长臂管辖权在美国国内得以普遍接受并发展成熟的标志是,美国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统一联邦和州示范法》。该法典关于长臂的规定为各州提供了指引。

现如今,长臂管辖权从“最低联系原则”中进一步发展出了“效果原则”。即主张只要某一发生在国外的行为在美国境内产生了所谓的“效果”,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美国国籍或住所,也不论该行为是否符合当地法律,只要这种效果或影响的性质使美国行使管辖权不是完全不合理,对于因此种效果而产生的诉因,美国法院便可行使管辖权。也即,美国法院在行使长臂管辖权时只要满足法院地州的长臂法规和联邦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即可。例如根据《反海外腐败法》,国外公司或公民哪怕只是使用了美国的银行或者网络支付了贿赂,美国便有管辖权。又如1997年美国司法部颁布的《反托拉斯法国际实施指南》明文规定:“如果外国的交易对美国商业发生了重大的和可预见的后果,不论它发生在什么地方,均受美国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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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管辖权的争夺不仅涉及利益博弈,还涉及司法主权的冲突。随着跨国交往的加深,特别是互联网跨界侵权现象的频发,首创于美国的长臂管辖权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和认受。对于中国而言,当务之急不是简单的以霸权的视角去看待和抨击这一制度,而是思考如何应对长臂管辖权在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领域中的发展普及以及中国应当如何确立自己的长臂管辖权制度以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原载于正义网2017年5月26日“法律博客”版。如若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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