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该通知依据多项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管理的具体措施。
《意见稿》要求
参加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且职业资格证明书需处于有效期内,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期间,投标项目负责人不得被更换或参与其他工程投标,除非符合特定情形如死亡、长期疾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等,并需经招标单位同意及招投标监督机构核实。
对于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意见稿》规定其需在企业诚信档案中录入相关信息,且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项目。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而注册监理工程师如需同时担任多项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不得超过三项。
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完成本项目施工职责前,不得再次参加投标,但特定情形下除外,如因非施工(监理)单位责任导致的长期未开工或停工等。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需符合特定条件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被同意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可能面临暂停参加投标的处罚,而因失误或过错造成严重损失被责令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则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并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中扣分。
此外,建设工程交易机构若发现不符合《意见稿》的情况,应停止提供招标投标服务,并立即报告相应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将不得为其办理后续建设管理手续。
广东建设报记者 唐培峰
◎ 编审:左国兰
◎ 美编:杨榆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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