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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陆廷佐诉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摘要:拆迁过程中,被拆房屋的评估报告应当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保障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及时了解被拆房屋的评估结果,他们对有异议的评估结果及时提出意见、申请复估。

拆迁过程中,基于正当程序原理,为保护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被拆房屋的评估报告应当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保障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及时了解被拆房屋的评估结果,对于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及时提出意见、申请复估。拆迁裁决机关在裁决过程中,应当就被拆房屋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问题进行审查。送达回证上未显示送达材料中含有相关房屋评估报告,也无见证人签章,不能证明房屋评估报告已经向被拆迁人送达,导致该房屋拆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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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参考性案例

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裁判要旨: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作出补偿决定的最重要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从本案现有证据看,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采石九华街22号作出的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正云、沙德芳并公告,致使艾正云、沙德芳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载江必新主编、最髙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64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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