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典型案例——
某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查发现,某诊所在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10月9日期间,聘用儿科医师陈某从事超儿科专业的诊疗活动,共接诊患者33人次。
该诊所及陈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该诊所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陈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选自某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医师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关联法条——
医师法第14、18、57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47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
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法规处
编辑:宁艳阳 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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