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今年6月,在贵阳旅居的林女士在黔灵山偶然捡到一只刚出生的猴子,她把猴子带回家养了半年。黔灵山公园管理处副处长杨宇表示,林女士养猴子的事情他们早就知晓,也一直在和林女士交涉。贵阳市云岩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表示,希望林女士早日将猕猴归还。(据11月18日红星新闻报道)
据林女士描述,小猴子突然就被母猴子扔在沟里,别人都以为小猴子活不成了。她便将小猕猴救下,带回家饲养。林女士自述,当时自己带走猴子的时候,就有人跟她说,不能拿这个猴子,拿了猴子要判3年有期徒刑。林女士还表示,自己现在没办法把猴子送回去,担心没人对它这么好了,自己也有点舍不得。如今,林女士想要取得猴子的合法喂养资格。
以林女士的自述来看,她将猕猴带回家喂养具有一定的善意,但其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林女士不顾他人提醒,擅自将猕猴带回家,已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印象中,贵阳黔灵山公园是要收取门票的,门口是有人值守的,林女士为何能把猴子从黔灵山带走?这是个疑问。园方管理人员称,“我们这边原则上是不允许她带离的。”这话也留有余地,什么叫原则上不让带走,不能带走就是不能带走,哪还有原则上一说。
贵阳市云岩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陈龙表示,我们局里劝过她很多次,但林女士咬定,她带走猕猴的时候,是有人同意她的。陈龙还表示,如果林女士继续胡搅蛮缠,黔林山公园将报警处理。
如果林女士没有说谎,这就是个疑问:是谁同意她带走的?谁有权利同意这么干?即使当初有人同意她将猴子带回家喂养,后来有关方面劝她送回,这时就应该送回。因为这猴子原本就不属于她,即使因为养了一段时间,对猴子有了感情,理智也该战胜感情,将猴子归还原主。
因为猴子不是阿猫阿狗,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收养猕猴可不是收养流浪狗、流浪猫那么简单的事。法律规定,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见,如果要驯养猕猴,没有省一级的林业部门审批都不行。
而且,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要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也无法申请许可。林女士想要取得猴子的合法喂养资格,这恐怕并不现实。为怕猴子的叫声引起邻居注意,林女士还养了两只鸭子试图混淆视听。以家中的环境来看,想驯养猴子是不切实际的。
理解林女士对猴子的爱心,但猴子真不是想养就能养的。就如网友所担心的,被圈养了这么久,这只猴子习惯了人工环境,能否顺利放归自然都是个问号。对野生动物是不能随便进行人工干预的,即使是为了救助,在野生动物的伤情与身体得以恢复后,就该及时放归。
而且,如果是出于救助目的,也有专门的救助机构。发现被困的野生动物,可以报警,交由专门的机构进行救护。如果真想为野生动物的保护尽力,相关渠道也是畅通的。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所以,林女士尽管放心将猴子交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的方式对黔灵山的猴子提供帮助,也可以通过捐助的方式来表达爱心。
黔灵山公园管理人员表示,猕猴如果出现什么问题,我们作为猕猴栖息地的管理部门,也有贵阳市林业局颁发的野生动物救助站的牌子,救助水平和力量应该是比林女士要强的。这话说得中肯。林女士应该听劝,及时将猴子交出,不必把善意变成了执念。如果坚持要自己喂养,不肯归还,搞不好还要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那又是何苦。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