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时是因为亲情,发生矛盾要撤回赠与却变成了“案情”,原本一母同胞姐弟情深,如今却因为一套房对簿公堂。
近日,厦门思明区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姐姐因疼爱无房的弟弟决定把一套房子赠给弟弟一家居住使用,不料弟弟却要将房子卖掉,结果姐弟闹上法庭。
究竟怎么回事,法院又将如何判决,一起来看看。
01疼爱:弟弟无房姐姐送套房子给他居住
张丹与张浩(均为化名)是姐弟,从小关系亲密。张丹一直对弟弟疼爱有加,结婚后也经常在生活上、经济上给予弟弟帮助。张丹名下有一套本市房产,长期设定有抵押登记,因弟弟无房,张丹与丈夫便决定把这套房子给弟弟一家居住使用。于是,夫妻俩向张浩出具一份《承诺书》,表明自愿将张丹名下这套房产无偿赠与张浩,并随时可办理公证手续。之后,张丹夫妇将出售这套房产等权利公证委托给张浩,张浩及其家人搬进来居住,但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及赠与公证手续。
02纠纷:弟弟出售房产引发一场官司
4年后,张浩打算出售房屋,便多次要求姐姐、姐夫尽快偿还银行抵押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但姐姐、姐夫没有同意。之后,张浩就以张丹(甲方)的名义将房产以1400万元出售给林某,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交易合同》,约定购房款分三期支付。其中,首期款570万元,存入置业担保公司指定的账户,以涤除房产的抵押登记;第二期款40万元,在办理完按揭抵押手续当日支付到张浩名下账户;第三期款790万元,通过银行商业贷款方式支付到甲方权属人张丹名下账户(该银行卡由张浩持有)。
之后,林某依约支付首期及第二期购房款,银行亦依约将购房贷款790万元发放至张丹名下账户。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弟弟屡屡向姐姐、姐夫催讨房屋解押款,姐弟俩心生嫌隙,张浩将张丹夫妇起诉至法院。
张浩认为,姐姐、姐夫既然已将房产赠与自己,那1400万元的购房款就应归自己所有,他们应该清偿房产的解押款570万元,还要协助支取打到张丹银行卡的790万元。
张丹夫妇认为,张丹比较溺爱张浩,是考虑到弟弟无房才将房产赠与他。现张浩对张丹存在不满情绪,双方进而发生冲突、矛盾,他们决定撤销对张浩的赠与。
03判决:姐姐有权撤销,驳回弟弟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丹夫妇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张浩,而张浩持有该《承诺书》并起诉要求张丹夫妇履行协议,应认定其已经接受赠与,故双方赠与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
但是,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中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且房屋产权始终未转移变更至张浩名下,张丹夫妇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现张丹夫妇明确表示撤销赠与,故张浩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浩的诉讼请求。
04法官说法:
法官说,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本质上属于一种施惠行为,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一般不会损害受赠人的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所有权的转移应以变更权利登记为要件,交付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赠与的房屋在交付后、权利登记变更之前,仍属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05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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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岳萍萍
审核:潘贤利 任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