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请问有没有利率超过LPR四倍时还会被法院支持的情形?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可知,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在可以适用民间借贷解释的前提下,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存在超过LPR四倍还会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第二、《最高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明确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此时,约定的利率不受LPR的四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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