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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雅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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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19时,王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芦山县工业园区创业大道时被雅安公安交警芦山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核查,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民警现场对王某某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4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调查,王某某准驾车型为B1B2型,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属于准驾不符的违法行为;王某某驾驶无牌照车辆上道路行驶,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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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民警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准驾不符+驾驶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共计罚款24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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