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是实践中常发多发的侵财类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三者具有一个显眼的共同点,均是被害人基于意思瑕疵而处分财物,三罪中,行为人取财时采取的手段具有共性,从而形成三罪之间的竞合关系。以下结合一则具体案件,谈谈看法。
【简要案情】六十多岁的孙老汉,是停车场的一名管理员。一天晚上,孙老汉值夜班,正在看手机时,突然值班室的门开了,孙老汉转身一看,一名90后胖女孩走了进来,一进门,女孩便对孙老汉说:"给我50块钱,我就和你睡一觉。”孙老汉被眼前女孩的举动惊呆了,活了这么大年纪,还是第一次遇上这样的事,老汉看看眼前的女孩虽然年轻,长得也算好看,但至少有200斤重,于是果断拒绝了女孩。
女孩看老汉拒绝了自己,瞬间恼羞成怒,强行脱掉孙老汉的衣服,并关掉了值班室的灯,孙老汉费了半天劲才将女孩推开,女孩对孙老汉说:“你碰我了,必须拿钱。”孙老汉不同意,女孩愤力殴打孙老汉胸口,随后从孙老汉身上翻出900块钱和手机后离开,孙老汉报警。
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敬请阅读和指导。
是否应对女孩卖淫行为单独评价
本案从形式上看,女孩是上门卖淫遭拒,继而实施的抢劫、敲诈勒索或诈骗行为,也就是说其中发生了犯意转化的问题,一般来说,由低犯意转为高犯意的,从高犯意。据此,虽然女孩有卖淫嫖娼的意图,最终实施了高犯意的犯罪,只对女孩的行为按高犯意犯罪评价,即女孩涉嫌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至于构成何罪,以下将展开分析讨论。
按上述理解,最终也能够做到准确定罪量刑,但是,以此思路分析认定本案,似乎太过于形式化,欠缺对案件实质性认识,认定犯罪时应严格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发挥构成要件的主观规制机能,从构成要件诸要素来分析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内容,使得主观内容客观化,防止唯口供定罪,造成冤假错的发生。
本案中,一个90后女孩主动上门与一名六十多岁的老汉性交易,无论两人交易成功与否,最终的结果就是女孩以被侵犯为借口,向老汉索取远远超出50元嫖资的封口费,如果孙老汉能够满足女孩的要求,相安无事,否则,孙老汉最终遭遇就是被暴力劫财。因此,本案中,女孩主动上门的行为实质上是为后续实施暴力劫财行为而实施的预备行为,应评价为后续严重犯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不再单独评价为卖淫嫖娼行为,防止对行为的重复评价。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三者之间的关系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均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行为手段上具有诸多相似之处,且三罪均是被害人基于意思瑕疵而处分财产,遭受财产损失的。
三罪当中,哪两罪行为构造相同呢?刑法理论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同,区别只在于:一个是基于被骗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另一个是基于恐吓而处分财产,其他要素完全相同;另有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行为构造相同,区别在于,行为人取财时的暴力、胁迫手段是否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张明楷教授认为,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行为构造相同,但与抢劫罪也具有同类性。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是想象竞合关系,与抢劫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评价本案
本案中,女孩实质是以卖淫为名,欲对孙老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由于孙老汉的反抗,导致女孩的暴力升级,最终达到压制孙老汉反抗的程度,进而拿走孙老汉900块钱及手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取财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双重法益,既有他人的人身健康,也有财产法益,一般认为只有抢得值得评价的财物时,才是抢劫罪既遂,如果未劫得任何财物,但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应评价为抢劫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前已述及,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中,行为人采取的手段上具有同类性,区别只在于手段的强弱,以及是否足以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现场情况不同、被害人的心理素质不同以及行为人的实施手段时的条件不同等,导致在诸多场合难以区分敲诈勒索与抢劫行为,客观上导致了两罪的行为手段的同类性或高度相似性,因此,采取法条竞合的方法处于两罪之间的关系具有明显合理性。
本案中,女孩的行为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两者是法条竞合关系,按照从一重的原则处理,因此,女孩涉嫌抢劫罪。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文重点就实践中多发的三个侵财类犯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要分析和说明。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是想象竞合关系,与抢劫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本案中,女孩的行为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系法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女孩涉嫌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