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易燃等特点,一旦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带来危险。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现公布仪征市3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典型案例

一、李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4 年 3 月 17 日,仪征市公安局刘集派出所接到群众 110 报警称“有人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并通知我局,我局执法人员协同刘集派出所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发现李某驾驶苏 K367WT 的白色厢式货车在仪征市刘集镇盘古工业集中区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扬电缆)在建工地旁进行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后于 3 月 18 日,刘集派出所将线索移交至我局,后经调查取证,发现李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苏 K367WT 的白色厢式货车进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经南京工业大学检测,李某货车油箱内物品为柴油,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第 1674项所列的危险化学品(2023年 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2022年第 8号)联合公告正式施行,柴油将不分闪点统一列为危险化学品)。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仪征市应急管理局对李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2400L,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2901元,处人民币18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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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某和李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4年4月17日,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在仪征市经济开发区356省道与苏港大道交汇处可疑油罐车进行核查,核查发现油罐车(苏K78643)车主王某和油罐车(苏K71053)车主李某合伙涉嫌销售柴油。

被查时,苏K78643中型罐式货车正在为一辆货车(车牌号苏K78053)油箱加注淡黄色透明液体,该车储罐内装有淡黄色透明液体约2270kg,车内装设有加油枪和计价器。另一辆苏K71053中型罐式货车停靠在苏K78643南侧约100米处作为备用加油车使用,车内装有淡黄色透明液体约1030kg。

经南京工业大学对储罐内物质成分进行鉴定,两辆车槽罐内装有的淡黄色透明液体为柴油。柴油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第 1674项所列的危险化学品(2023年 1月 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2022年第 8号)联合公告正式施行,柴油将不分闪点统一列为危险化学品)。

王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仪征市应急管理局对二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二人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3300kg,没收二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68249元,共处人民币18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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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郑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4年8月28日,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接仪征市公安局线索,发现郑某某在宁盐高速仪征月塘路段施工现场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随即在当日我局到场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自2024年5月起,郑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王某某驾驶银白色厢式货车在宁盐高速仪征月塘路段施工现场售卖危险化学品。

经扬州市检测中心检测,售卖的物品为车用柴油,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第 1674项所列的危险化学品(2023年 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2022年第 8号)联合公告正式施行,柴油将不分闪点统一列为危险化学品)。

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仪征市应急管理局对郑某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1000L,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8605元,并处人民币17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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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提示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有三种:仓储经营、票据贸易经营、带储存设施经营。票据贸易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即从事无仓储、无储存场所和设施的经营,经营场所不得储存任何危险化学品实物,只能进行票据贸易往来。

抓前端、治未病,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设“危险作业罪”,将刑罚前置到事故发生前的重大隐患治理阶段,防患于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原文标题】曝光!市应急管理局公开3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典型违法案例

来源: 仪征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