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税局对房产税的稽核力度加大,很多企业也不清楚之前到底做错了什么,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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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生产制造公司,在采集房产税源时,未按实际取得的房产价值填报计税依据,税局通过发票和申报数据比对,确定该企业存在少交房产税的风险,通知企业自查,更正补缴税款,其中税局着重强调,房产发票是否包含土地价款。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税率
1、从价计征: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1.2%;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税局核查重点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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