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通报,一名年仅8岁的未成年人游客唐某某,往大熊猫活动场内扔玩具小熊猫,被终身禁止入园。
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回应记者称,“每个人站的角度不一样,不能因为涉及未成年人就对他网开一面,基地有权力决定处罚。目前我局支持基地的相关处罚决定。”
其实,看不看熊猫,没什么大不了的。不过,基地未必真有这个处罚的权力。
首先,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为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管理的副局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它是一个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它的相关政策,就是一个公共政策,而不是一个私人事务。如果是一家私人景区,它可以按照它自己的标准选择游客。但作为一个公共事业单位,它应该考虑得更多,应该更宽容,而不是更苛刻。
其次,任何处罚都要明确事先告知。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的官网的确有“游客须知”,包括“安静参观,远离动物;禁止向动物活动场内丢杂物、吐痰、投食等”。但是,它的景区不文明行为处罚机制,是否明确公示了呢?
第三,处罚要与行为后果、风险相适应。行政行为应该遵循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其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要符合一定的比例,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应该是相适应。一个8岁孩子扔了一个熊猫玩具,显然没有造成实际后果,否则一定会报道出来。这些玩具通常都是绒毛玩具,即便是塑料的,一般来说,也不会有很大的风险,毕竟8岁孩子扔不了重物。
第四,未成年人有特殊性。对8岁孩子行为的处理,应当与其年龄、认知能力及成长阶段的性格特点相符。至于有人说,“这次这个未成年人不能处罚,下次有个未成年人过去把熊猫捅伤了,咋整?”“如果这里开了一个口子,马上有一拨人说制定规定不执行,所以最好一视同仁”。这些观点都是典型的逻辑滑坡,缺乏公务人员应有的对未成年人在民事、行政上特殊性的基本常识。
近日的新闻报道,一个男孩残忍用开水浇了一个女孩,但正因为是未成年人,他本人都不用承担任何处罚。那么,一个小男孩,就仅仅因为向一个熊猫扔了一个玩具,就要承担“终身不得享受某一公共服务”的惩罚。这显然已经不符合行政比例原则。
在这一点上,事业单位、政府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不能轻易的被网上所谓的对熊孩子喊打喊杀的舆论影响。
有人认为,孩子扔东西,应该向家长追责。孩子造成了损失,家长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现在并无实际后果,也不涉及赔偿,又怎么向家长追责呢?难道禁止家长进入?这就成了惩罚的连坐机制了。实际上,孩子扔东西,就那么一瞬间的事,家长想要制止也未必来得及。那么,要不要禁止孩子拿一切玩具、水瓶呢?显然,这个规矩,既无必要,也不合理。
熊猫地位再高,也只是一只动物。动物和人在人类的哲学价值体系中,是不能相提并论的。这背后涉及到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一个中国孩子任何时候都比大熊猫重要。
动物保护方面,一直存在一种浪漫主义的想象,这种浪漫主义抬高了动物的位置,贬低了人的主体性。 与此同时,中国的自然保护多强调的是义务,而忽略了人们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有享受资源的权利。
当然,我知道很多人赞同这个处罚。中国老百姓在谈论这些事的时候,往往又倾向于严管他人。但是,他们没想过,一个8岁的孩子扔一个玩具,就要终身进入。那么,一个40岁的中年男人去了商K;一个60岁的大爷跳个流行的莎莎舞;一个20岁的小伙子去同性恋酒吧;一个60岁的大妈打了输赢300的麻将,一个骑着电瓶车超过30公里的小伙子,是不是都应该劳教5到8年?
于是,对这个孩子的苛刻,最终会塑造出对自身的苛刻态度。
其实,从扔玩具不会发展到“捅熊猫”,但事业单位自行立一个严厉的规矩,却正在蔓延。真正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任何公共服务单位,地铁、燃气、供暖、医院、学校,都可以自行立规,拒绝提供服务。
这样的事情,已不是孤例
就在上个月,一名颜料师博主进入云南哀牢山自然保护区探矿的视频走红,引发热议。最初,新平县管护局的工作人员确认,该颜料师进入的区域不是国家级保护区,而是哀牢山县级保护区的未开发区,没有进入到核心区,行为是合规的。
但在舆论压力下,随后,相关管理方连发《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访客须知》及《关于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各类未经批准的人为活动的告知书》。除了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开展各种徒步、健行、拓展运动、登山、探险、穿越、露营等活动。
也就是说,本来“不违规”的行为,在这个《须知》和《告知书》之后,就成了违规。
一个局级事业单位,一纸应付舆论的《须知》,就可以限制公民权利。另一个副局级单位,自行立规,就可以终身惩罚一个未成年人。对普通大众、对政府机构,对立法司法体系来说,这难道不是比博主进入自然保护区,一个孩子扔玩具,更值得关注的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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