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山区发布《上海市宝山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民法典》《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整体目标,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2024年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了《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4〕2号)。
为完善区域住所登记管理制度,推动经营主体住所登记便利化,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动,宝山区制定发布《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分12个章节24条,涉及目的和适用范围、住所登记要求、住所使用证明、企业集中登记地、个体工商户登记地、个体工商户网络经营场所、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综合监管、参照适用条款、实施时间等内容。宝山区以“安全、规范、便利”为原则,通过应用数字技术探索推动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同步规范并推广“一照多址”“个体工商户登记点”等改革举措,降低住所登记制度性交易成本。
为社区内从事居民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地,进一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切实支持个体工商户更便捷地开展各类居民服务,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入驻登记地的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许可的相关经营活动。
本市登记的经营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备案手续。企业确有需要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登记住所之外的其他场所从事与经营范围一致且不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企业,也可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备案。
企业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交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房屋使用证明。首次办理备案的,还应当换发营业执照。备案后,登记机关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一栏标注“一照多址企业”,并通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主体身份码”公示经营场所备案信息。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复印件置于备案场所醒目位置。
住所登记信息库又叫“无忧快注”住所登记信息库,是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建立的经营主体住所登记材料归集系统。通过对辖区内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的非居住用房、集中登记地等房屋的地址、产权、类型、租赁及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保持动态更新,实现登记减材料、数据更安全。
经营主体使用“无忧快注”住所登记信息库内符合条件的房屋办理登记,并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的,可以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实施细则》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实施细则》所称经营主体住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经营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
经营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义务。
产权证明无具体道路门牌号码、门牌号码不清或者产权证明记载门牌号码与住所实际门牌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经营主体办理住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和租赁合同。
经营主体提供以下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
经备案的租赁合同;
经营主体住所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
经营主体住所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
经营主体住所属于营业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大型超市内场所的,提交超市企业营业执照。
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属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属于商业网点用房的,提交商业网点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属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材料不能证明房屋为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其他房屋用途证明文件;
属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出售合同、预售商品房屋交接书或者付款凭证,上述材料不能证明房屋为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其他房屋用途证明文件;
属于其他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区国资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将该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
通讯员:张颀卿
编辑:宋鸽
资料:宝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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