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地方部门规章《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作为陕西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举措,为当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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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丹/制图

作者|陈娟丽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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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颁布的《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这是国务院2024年5月1日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后,陕西省出台的地方部门规章。它的出台和实施是陕西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举措,为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总体来看,《实施细则》有六大亮点。

形成省、市两级联动的监管体系。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实施细则》中提到的两级核心监管部门。《实施细则》对其具体职责和详细分工都作了细化规定,统筹兼顾,职责清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省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及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技术审核、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及数据上报、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摸筛,督促指导辖区重点排放单位按期完成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报送及初审,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配合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开展重点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督导及监督执法。省、市两级联动的监管体系确保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有序开展。

各类服务、碳排放主体的权责更细化。《实施细则》明确了技术服务机构类别及其技术工作要求。一是依法设立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业务的咨询机构;二是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业务的核查机构;三是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检测机构。前两类机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同时,《实施细则》从温室气体管控、数据管理、排放报告、履约清缴、信息公开等方面,细化碳排放权交易全过程管理具体规范。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立内部温室气体数据台账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审核等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按时报送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月度信息化存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在国家规定的履约期限内足额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工作,开展年度碳排放信息公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更灵活。《实施细则》要求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必须符合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这两项条件。名录报送工作由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要求其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辖区内下一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全省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值得指出的是,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除了由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摸筛并向省级报送之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由排放单位申请的方式: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由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实。凡符合前述两个规定条件的,应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报送生态环境部。这种自主申请的方式一方面强化排放单位在降碳减排方面的诚实信用和自主管理;另一方面减轻了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摸筛的工作量,提高了名录确定效率。

另外,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将被移出名录,确保管理对象的准确、有效。

配额分配和清缴制度等确保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实施细则》规定碳排放配额以免费分配为主,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机制。免费分配方式能够减少排放单位在初期的交易中过高的成本压力,有助于平稳过渡至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有偿分配机制可以更加真实地反映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和价值,激励排放单位加大减排投入,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有助于政府实现更加精准和高效的碳管理,维护更加自由公平的交易环境。同时,《实施细则》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完成上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的具体时间节点,要求清缴量不得低于经核查确认的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对于未按时清缴或弄虚作假的主体,将依法依规采取罚款、限制参与市场交易、公开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惩罚措施,有效保障交易的公正性。此外,还有详尽的碳排放登记与交易规定,包括账户开设、信息变更、账户注销、交易主体限制和交易形式等。

引入月度信息化存证制度提升碳数据质量。《实施细则》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在每月结束后的30个自然日内,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提交完整、规范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存证,并对月度信息化存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月度信息化存证制度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的年度排放报告相呼应,有助于实现对碳排放数据的实时监控和追溯,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准确性。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制定下一年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应与实际生产管理情况相适应。在生产经营中,应严格按照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对碳排放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生产数据进行监测。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完善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若要更新则需遵循严格的申请审核程序,不得擅自更改。以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方式为碳排放活动提供依据。此外,《实施细则》要求所有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公开其碳排放数据、清缴情况及减排措施,接受社会监督,提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公信力。建立严格的报告核查机制,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再通过不低于20%的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复查,以及对核查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最后将结果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进行公开。这些措施使得碳排放数据得到全方位监管,确保了碳排放数据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明确时间表带动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实施细则》的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日,这意味着《实施细则》的有效执行时段为5年。规定有效期限可以确保规章在必要时得到更新,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相关机构和交易主体知晓有效期后就会更有动力去探索新的方法和技术以求进步。陕西作为能源大省,存在大量的能源生产性和消耗性企业,同时拥有丰富的减排资源,如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这为其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潜在的市场空间。5年有效期的时间表提醒省内相关主体需要重点关注有效期时间前后监管和市场规则的变化。同时,随着陕西省碳交易市场向省外不断扩张,将带动更多西北地区企业和其他交易主体开始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通过技术革新、管理创新等方式降低碳排放,同时利用碳交易市场实现碳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增值。地方政府在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时,会更加注重精准服务,提供配额咨询等,助力参与者更好地适应和参与碳交易市场,为推动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本文为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23E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