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绛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绛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1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绛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绛县健康路34号

邮编:0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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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先生

电话:6523256

附件:绛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办法》明确

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文如下

绛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落实属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35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2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

第五条 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进行指导,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违法用地查处,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发证等工作,指导各乡(镇)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业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牵头购买监理设计服务,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牵头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组织乡(镇)包村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常识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强化农村村民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巡查制度,负责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相关资源力量,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严格实行“三到场”制度。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帐,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

村级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要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认真执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制定宅基地分配方案,将宅基地分配和申请审核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事项,制定符合本村的村规民约,开展宅基地资格认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村民宅基地用地建房事项,做好宅基地收回管理工作。负责审查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负责农村宅基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指导村民依法用地建房,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建设行为,并向乡(镇)政府报告。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七条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乡(镇)政府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施,以规划为指导,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未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九条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将本乡镇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表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三章 申请审查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坚决防止违反规定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以及超规定面积申请宅基地。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三)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二)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四)一户多宅的;

(五)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充分应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绛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绛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家庭户口簿及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属旧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

(五)选用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第十六条 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绛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一并提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第十七条 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负责人在绛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村级组织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第十九条 未成立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村级组织审查后,由村级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将资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审批验收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经济发展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相关资源力量,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安排经济发展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在15日内完成实地审查。经济发展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实地审查:一是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绛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二是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建筑是否符合本乡(镇)风貌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社会事务办公室实地审查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公示、审查等。

涉及林业、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绛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联审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0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由村集体统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批时限相应延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组织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

第二十五条 村民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属于建新退旧的,将旧宅基地在90日内退还给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绛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在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活动的,根据《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按照自建房规划审批有关规定牵头负责,审核通过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经济发展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按照建设有关规定做好开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第二十七条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禁止未按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鼓励进城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成立绛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组,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各乡(镇)长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设立党委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人员参加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充实工作力量,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队伍网格化体系,将责任落实到人,强化日常监管,切实做到农村宅基地规范化管理。

村级动态巡查由村两委干部和协管员开展本村范围内无死角动态巡查,由乡(镇)包村领导和干部进行监督、指导本村宅基地违法建设日常巡查。乡(镇)级动态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对本乡(镇)行政区域范围所有村庄进行巡查,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巡查结果记入宅基地动态巡查台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置涉及宅基地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纠纷调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村级组织开展辖区内村民宅基地现状调查,摸清农村宅基地基数,建立一户多宅、建新未腾旧、整户迁移及户籍灭失造成的废弃老宅基等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台账,对建新未腾旧、整户迁移及户籍灭失造成的废弃的老宅基,要组织力量,依据相关政策依法清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安排给有需求的村集体组织成员使用。

第三十四条 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原执行政策的责任单位负责配合),分类认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要及时落实县、乡(镇)宅基地审批管理及执法等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

市场监管、税务、通讯、水利、供电等部门不得向未批先建、违建超占、建新不腾旧等违法违规建房和违法建筑提供服务,从源头上杜绝违法占地的行为发生。

第三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通过电视、报纸、标语、村公告栏、新媒体平台等方式,大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悉程度,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营造农民安居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起施行,有效期5年。

若中央、省、市等上级部门有出台新的管理意见(办法),本办法将适时调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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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绛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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