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江苏省无锡市武警某部
退役军犬免费领养公告
驻江苏省无锡市武警某部决定组织开展退役军犬免费社会领养工作,现按规定程序征集合格领养者,具体公告如下:
一、军犬概况
1 号犬,马里努阿犬,公犬,2017 年出生;
2 号犬,马里努阿犬,母犬,2017 年出生;
3 号犬,马里努阿犬,公犬,2018 年出生;
4 号犬,拉布拉多犬,公犬,2010 年出生;
5 号犬,昆明犬,母犬,2017 年出生。
二、公告日期
2024 年 11 月 18 日至 11 月 24 日。
三、领养者资格条件
1.志愿领养军犬的个人应当具备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经济能力,有爱心,有固定住所,有大型犬或 工作犬养护经验。
2.志愿领养军犬的组织机构应当具有合法机构证明,经济状况稳定,有固定场所和设施,有大型犬或工作犬养护经验。
3.固定住所(场所)应在政府规定的禁止养犬区以外,可以 为军犬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和充足的活动空间,保证军犬享有较好的医疗保健条件,患病及时救治。
4.组织机构领养的,应经过单位批准并安排专人负责养护军犬;个人领养的需经家庭成员支持,并了解与退役军犬共同生活的责任,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军犬,精心饲养护理。
5.领养者应保护退役军犬合法权益,尊重退役军犬生活习性和职业荣誉,给予人文关怀,不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军犬。
6.军犬应作为伴侣犬使用,不得让军犬从事工作或者参与任何商业性质的活动。
7.喂养地址需要变更的,必须提前告知部队新的地址,由部队进行验收核准;若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喂养的,须告知部队,重新组织领养,不得擅自转赠、出卖或者弃养。
8. 自愿接受部队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接受部队每年一次的不定期回访。
9.军犬死亡后,5日内告知部队死亡时间、原因及安葬情况。
10.一名领养者(机构)只能领养一只军犬。
11.有贩卖、虐待、遗弃动物史的个人,以及从事动物活体 实验、屠宰以及其他盈利性行为的组织机构,不得领养退役军犬。
12.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地养犬规定,及时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因军犬伤人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相关责任由领养者承担,与部队无关。
四、领养者需提供的审核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提供单位资质证明、业务[经营] 范围)。
2.经济能力证明(提供近半年的银行流水)。
3.适合养犬的本人房产证明(固定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长 期租赁协议复印件、饲养环境照片。
4.养犬经验证明(能提供训导员证的优先,无证的提供单位 或个人养犬的视频和照片)。
5.领养承诺书。
以上提供的材料是单位提供的每页加盖公章,是个人提供的 每页签名,并在名字上按手印。
五、联系方式
地 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联 系 人 :
蔡先生 19851091880;
刘先生 15190311046;
邓先生 19851098827
联系时间:
8:30 至 11:30;14:30 至 17:00。
申报时间:
2024 年 11 月 18 日至 11 月 24 日。
六、领养对象确定
由部队退役军犬领养工作小组评定领养者资格,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领养对象,并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通知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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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静静 责编: 肖肖 编审: 李铁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