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赵山与王芬原系夫妻,二人生育二名子女,赵晓磊和赵影萍。王芬于1998年去世,后赵山未再婚。赵山于2020年1月26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赵山去世。赵晓磊于2019年12月23日去世,其早些年已与妻子离婚只有一女小楠。另查明,赵山生前一直与赵影萍共同生活。(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赵山去世后留有坐落于吉林市106号房屋一套,小楠称爷爷去世后106号房屋一直由姑姑赵影萍居住,小楠认为自己有权继承爷爷的遗产。但姑姑赵影萍并不容同意小楠的主张,她称和小楠在2019年12月30日签过一份《遗产分割协议》,其中第8条特别约定中对赵山的遗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即全部由赵影萍继承,小楠放弃。
因为遗产继承的事情,小楠曾于2021年起诉到法院过,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小楠的起诉;小楠不服提起上诉,最后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但当时因与赵影萍就其他继承纠纷未处理完毕,小楠便进行了撤诉。
现在小楠爷爷的遗产问题仍未得到妥善的解决,故小楠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邱娟律师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赵山去世后所遗留的106号房屋。
恒略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并向小楠耐心解释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小楠的爷爷并未留有遗嘱,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小楠的父亲赵晓磊先于小楠的爷爷赵山去世,故赵山去世后,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有赵影萍、小楠(代位继承)。小楠有权分割其爷爷留下的房产。至于小楠姑姑所说的《遗产分割协议》,该协议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故不产生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法律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中赵山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小楠、赵影萍;赵山去世后留有的遗产106号房 ,应依法分割。小楠同意该房屋按份分割,因赵山生前一直与赵影萍共同生活,由赵影萍照顾至去世,故本案酌情赵影萍分得该房屋60%的份额,小楠分割该房屋40%的份额。其中赵影萍主张与小楠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且签订时小楠未成年,故对于赵影萍的该辩称不予采信。
依照《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案涉106号房屋由小楠和赵影萍按份继承所有,小楠和赵影萍按份共有,小楠继承该房屋40%的份额,赵影萍继承该房屋60%的份额,两人于十日内互相协助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费用各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