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与再审案件素来以“难”著称,掌握其鲜明的技术特性亦已成为执业律师追求的目标。然而,实务当中,二审与再审案件多呈现“立案难、改判难、案件复杂”的现状,这也导致众多律师不愿意接手这类案件。特别是复杂疑难的二审再审案件,不仅需要律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需要律师充分的准备和周延的考虑,期间不仅需要讨论和推演二审或再审案件的流程管控,目光更要不断往返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部分。加之每一起个案的情况千秋,每一位居间裁判者和每一位当事人都各有特点。对代理律师而言,欲成功代理一起二审或再审案件,不仅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诉讼规则,更重要的是,要结合案件的特点,在经验的加持下,创造性地开展代理工作,为客户提供最具效用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权益。今天这篇兼具了三类诉讼案件二审与再审的诉讼代理操作规范,即是张绍明律师为大家倾心熬制的赢得诉讼的可复制的基本功法。分享于此,欢迎馆内师友收藏或转需。

文=张绍明

文源=赢在二审与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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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绍明,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主任,九三学社桐梓县支社委员会副主委。历任贵州省桐梓县政协常委、贵州省遵义市人大代表、遵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绍明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曾担任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成功办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民事、刑事、行政、经济、仲裁案件,被人尊称为“改判律师”。张绍明律师擅长刑事辩护、非诉服务、经济合同、民商事法务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代理及法律服务,先后荣获贵州省遵义市“十佳律师”、贵州省司法行政先进个人、贵州省普法先进个人、贵州省“最美劳动者”等称号。

▣本文择摘自《赢在二审与再审:诉讼代理实战技能与指引》一书第一篇第五章,原文标题为《二审再审案件诉讼代理操作规范》。鉴于篇幅局限,注释略,未尽完整处,敬请滑至文末以纸质书为准。

为了便于当事人选择和委托律师,以及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履行代理工作职责,本书对二审及再审诉讼代理的操作流程与规范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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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控上诉期限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若对上诉期限把控不好,超过上诉期限,则会导致一审判决生效。因此,对各类案件的上诉期限的把控,必须放在第一位。

☑把控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

1.被告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被告人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行政案件的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注意办案期限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必须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提交法律服务意见,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注意办案时限。若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未在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及委托手续,也不及时与法官联系申请听取律师意见,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当事人则可能错过争取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机会。

☑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3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办理委托手续

☑签署风险告知书

签订律师风险告知书,有助于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的法律风险,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更有利于提高律师的诉讼服务能力。

☑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接受委托,必须订立委托服务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权限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明确委托代理权限

律师的诉讼代理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和委托,而且,委托必须真实;当事人应当在委托书上签名盖章,以免委托不真实,产生不必要的代理纠纷。

☑出具律师收费发票

根据律师行业管理的规定,律师提供服务必须开具发票,不得白条收费不得开具收款收据收费

四、撰写两个重要法律文书

☑撰写上诉状或者答辩状

上诉状是二审法院审查的重点,也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核心,在很多时候比代理词的意义更为重大。答辩状,则是对上诉状的反驳;即便当事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撰写代理词或者辩护词

辩护词或者代理词是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当事人委托利益的载体;当事人将案件委托给律师后,律师的工作成果、代理意见或者主要观点,都将在代理词或者辩护词中体现。

需要指出的是,前述两个文书虽然有相同的地方,但也存在异曲同工之处。上诉状是以当事人的名义提交的诉求,而代理词或者辩护词则是律师以代理人的名义提交的法律意见

五、跟进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

☑开庭前的准备

律师在二审诉讼中,应当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分析一审判决说理等。律师在查阅、审核一审案卷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 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 2.一审人民法院所列当事人是否正确,有无遗漏;
  • 3.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 4.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 5.一审裁判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是否存在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或裁定的依据;有无应当采信的证据未采信,不应当采信的证据被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 6.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或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合理的逻辑联系;
  • 7.一审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 8.一审作出的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等裁判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案件的实际情况;
  • 9.一审判决是否对人民法院不可以判决变更的行政行为作出了变更的判决。在没有利害关系人同为一审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变更的,是否加重了一审原告的义务或损害了一审原告的权益;
  • 10.其他与本案有关的事项。

☑二审新证据的提交

若代理律师或者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发现有新的可能影响案件判决的证据需要提交,一定要尽早提交给法官,以便法官组织开庭和质证。部分案件,法官通过书面审查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当事人及律师又尚未及时提交证据,该证据有可能在二审中未被采纳,从而直接判决。

☑全面跟进案件进展

律师在二审诉讼代理中,要尽量做到“无形服务有形化”,要把服务过程留痕,并与当事人保持联系和沟通,让当事人了解律师做了哪些工作、案件进展到什么程度,做到全面留痕,服务过程公开透明化。

☑依法出庭履行职责

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参加庭审的规范与一审相同。此外,律师还应做好二审对一审程序进行审查的准备工作。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当及时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交付代理工作成果

代理律师在收到人民法院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发送的二审案件裁判结果后,应当立即将二审判决或裁定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将二审裁判文书转发给当事人,让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律师收到纸质版二审判决或裁定文书的,应立即将该纸质版裁判文书转交给当事人,并让当事人签字领取,作为交付代理工作成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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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案件的申请期限及受理法院

☑民事再审案件

1.受理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申请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刑事再审案件

1.受理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申请期限。刑事案件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如果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未予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可以不受两年申诉期限限制。

☑行政再审案件

1.受理法院。《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二、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申请民事再审的法定事由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请刑事再审的法定事由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请行政再审的法定事由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伪造证据的;
  •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