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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律师与诉讼代理制度概述

据《赢在二审与再审》原文:二审案件诉讼代理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据我国两审终审诉讼制度,任何一个案件经过二审审理作出判决后,即为生效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对生效判决可以申请再审或者抗诉的权利,但是,申诉或者申请再审在人民法院未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的情况下,是不停止执行的。这意味着,二审案件的判决,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意义重大,当事人应当把握好这一机会。

第一节两审终审诉讼制度概述

一、两审终审制度概述

两审终审制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施行后,四级两审终审制正式形成。“四级”即将中国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上都是地方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制”是指任何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结后,即发生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两审终审制度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就是指某一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理的第一审(初审)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

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法院必须按照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的是诉讼案件。法院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法院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诉讼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部分民事案件,则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等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刑事案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诉讼制度。

(三)行政诉讼两审终审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适用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虽然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的基本诉讼程序制度,但是,也存在例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外,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才能发生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我国两审终审制的4 种例外情形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四、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的意义

实行两审终审制不仅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而且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两审终审制的审级不多,更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影响结案效率,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