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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美独狼式恐怖主义的兴起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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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源与发展

“独狼” 一词起源于上世纪 90 年代末期美国极端种族主义者,用于煽动极右翼青年单兵作战,发动对黑人和犹太人的恐怖袭击。

随着时间的推移,“独狼” 逐渐成为一个反恐术语,专指那些不属于某个恐怖组织、不接受外界指令,自己策划、单独行动的恐怖分子。

(二)典型案例推动

美国当地时间 2016 年 6 月 11 日夜间至 12 日凌晨,

美国旅游胜地佛罗里达州奥兰多市 LGBT 夜总会发生 “9・11” 以来美国本土伤亡最惨烈的枪击暴力事件,造成至少 50 人死亡,53 人受伤。

此次事件被认为是一起最令美国人棘手的 “独狼” 恐怖袭击事件。

2011 年 7 月 22 日,挪威人安德斯・贝林・布雷维克在挪威奥斯陆市中心首相办公室附近引爆汽车炸弹,之后在于特岛开枪屠杀平民,共造成 77 人死亡。

2013 年,美国波士顿马拉松赛终点处发生两起爆炸,多人遇难。这些事件都属于典型的 “独狼行动”,推动了欧美独狼式恐怖主义的发展。2019 年 12 月,佛罗里达州彭萨科拉海军基地发生致命枪击事件,枪手穆罕默德・阿尔沙姆拉尼的行动被认定为独狼式的恐怖主义行为。

多项证据表明其行凶动机是宣扬 “圣战” 思想。他在袭击中开枪打死 3 人,打伤 8 人。

此外,2022 年 6 月,托马斯・马修・克鲁克斯从宾夕法尼亚州的家出发,向特朗普开了几枪,后被美国特勤局击毙。

FBI 确认其为单独作案,目前作案动机和意识形态仍在调查中。

这些事件表明,欧美独狼式恐怖主义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二、独狼式恐怖主义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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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难发现

“独狼式恐袭” 由极少数人直接发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传统的集体式恐怖活动由于涉及人员较多,在思想动员、组织协调和沟通准备等过程中通常耗时较长,事前容易留下蛛丝马迹,被发现的概率相对高很多。

而 “独狼式恐袭” 因其隐蔽性较强,成功率高,日益受到恐怖分子的青睐。

这也是全球加大反恐力度后,恐怖分子进行 “合理进化” 的必由之路,选择更易得手的地区和更易成功的方式,体现了 “化整为零,独立作战” 的思路。

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恐怖分子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发动袭击,让安全部门难以提前察觉和防范。

(二)成本低

互联网社交媒体技术的兴起,极大地降低了恐袭的成本。

过去传播宗教极端思想,需要组织出面 “洗脑”,而且一定时期内只能针对有限受众,也无法判断受众被洗脑的效果。

而借助于网络社交媒体,宗教极端思想可以实现高速传播,并能对受众进行精准选择,大大提高洗脑效率。

接受洗脑的受众基数巨大,一旦有成功的,便会自觉行动,不用耗费组织资源,也将行动成本降至无限低。

而对欧洲安全机关来说,预防恐袭的成本大大增加,因为一个正常的人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可能突然转变成恐怖分子。

像极了《生化危机》中的桥段,细思极恐。

比如,一些极端分子通过在社交媒体上浏览极端思想内容,受到蛊惑后独自实施恐怖袭击,整个过程几乎没有太多的物质成本投入。

(三)目的单一

传统恐怖主义行动目的多元化,大多会劫持人质,提一些诸如要求政府释放人犯、撤军等要求。

这些恐怖主义行动有个好处就是可以谈判,可以拖延时间,充分发挥反恐小组、特警部队的作用。

“独狼式恐袭” 没有具体的可谈判的目的,主要就是通过杀人来制造恐慌,因此很难有谈判空间,而传统的反恐特警、谈判专家、营救小组等也就没了用武之地。

例如在某些独狼式恐怖袭击事件中,袭击者只是单纯地在公共场所进行无差别攻击,没有提出任何具体的政治诉求。

(四)“前仆后继”

拜互联网社交媒体技术所赐,原本只是极少数人信奉的宗教极端思想经过包装和营销后竟成 “显学”。

不少人在现实的 “他者” 社会中失意,但在极端思想虚拟的圈子中却能找到 “同道之人”。

“独狼式恐袭” 带来的破坏性震撼效果经过大众媒体快速传播,既增强了极端思想组织的影响力,对民众产生巨大心理冲击,同时瞬间放大了在异质文化中无比微末的个体价值,

其 “光环效应” 帮助亡命之徒找到了归属感,鼓励其采取相同手段去获取 “光环”。

更多对社会绝望的人为了彰显个体的社会存在和巨大力量,哪怕是破坏性的力量,纷纷走上了邪路,甚至乐意去想像去享受人们的谩骂,“死后不怕洪水滔天”。

比如一些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在社交媒体上引发广泛讨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激发更多潜在的极端分子效仿,形成恶性循环。

三、中国对独狼式恐怖主义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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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中国立足本国国情,加快了国内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进程。

在修改完善刑事法律方面,1997 年 3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加大了对相关恐怖活动犯罪的处罚力度。

2001 年美国 “9・11” 事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专门完善恐怖活动犯罪刑法条款,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犯罪,将恐怖活动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006 年 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完善了为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的罪刑规定。

2015 年 8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及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等罪名,并明确相关罪状,细化刑罚适用。

此外,2012 年、2018 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恐怖活动犯罪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者联合制定发布一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

在开展反恐专门立法方面,中国制定反恐怖主义法,以宪法为根本,逐步形成以反恐怖主义法为主体,刑事法律为骨干,国家安全法等为保障,其他法律为补充,涵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等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

(二)明确认定和处罚标准

中国法律清晰界定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等概念,明确恐怖活动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和恐怖活动犯罪行为认定标准。

恐怖活动组织通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制造社会恐慌,引发社会关注,以宣扬其所秉持的政治理念或者意识形态,进而达到其分裂国家和民族的目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根据具体的分工或职责,构成相应的犯罪。

“组织”,是指鼓动、唆使、召集人员建立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指挥、决定、安排、组织恐怖活动组织行动的行为。

“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自愿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

“其他参加的”,是指除积极参加者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包括受他人鼓动、唆使、游说以及裹挟等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

非特定的恐怖组织人员为特定恐怖组织及其犯罪提供帮助的,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

为实施恐怖活动做准备的,以准备恐怖活动罪论处。制作和散发均属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行为方式,实施其中之一,即构成犯罪。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遵循恐怖活动违法行为处罚原则,规范恐怖活动犯罪行为处罚自由裁量权。

(三)规范案件办理程序

中国通过依法规范恐怖活动案件办理程序,落实办案责任,强化外部监督,实现了权力规范有序运行。

中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执法司法办案机关的职权和责任,执法司法办案机关在办理恐怖活动案件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授权,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法律执行准确有效。

执法司法办案机关积极推进办案责任制改革,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效压实恐怖活动案件办理人员的履职责任。

执法司法办案机关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还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办案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根据情节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执法司法办案机关的权力除受到法定和内部监督机制的制约,还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

持续拓宽监督渠道,通过多种方式强化社会监督,不断增强执法司法透明度,防止执法权、司法权被滥用。

(四)保障人权与反恐并行

中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与实践的基本原则,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依法保障人权。

中国在依法办理恐怖活动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既注重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又注重保障受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包括保障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保障辩护权,保障知情权、参与权,保障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保障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等。

中国依法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一方面坚决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另一方面有效遏制恐怖主义传播蔓延,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维护社会稳定。

(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中国先后参与了 12 项全球性反恐怖主义公约,推动制定《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边防合作协定》等一系列文件,为全球和区域安全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通过有力打击境内恐怖活动,加强口岸边境管控,阻止恐怖分子的跨境流动,有效遏制恐怖主义的传播蔓延。

中国在国际反恐合作中,积极分享反恐经验和技术,与各国共同应对恐怖主义威胁,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