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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4〕1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标准

(一)评审范围:受理省直有关部门、中直有关单位、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药哈电(哈尔滨)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省人才服务中心、省卫生健康委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健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评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人社规〔2022〕4号,以下简称《卫生职称改革方案》)执行。申报人员可登录“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查阅评审标准及其他职称评审政策文件。

二、评审材料相关要求

(一)学历、资历及工作量

1.学历要求

(1)凡申报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具备《卫生职称改革方案》规定的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与卫生学、药学、护理学等专业相应学历,且与申报专业相符。

(2)学历(学位)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各种学业证书、专业证书、修业证书、结业证书、委托培训证书等非国民教育证书,以及非本专业证书(包括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不能作为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学位)证书。

(3)多层次学历申报人员,如中专、大专、本科,需提供各个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学历,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需由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对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学信网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须提供学历认证报告。

2.资历要求

(1)申报正、副高级职称,须提供已取得各级别(初、中、副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为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参加国家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可视同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

(2)申报正、副高级职称人员必须是现专业技术资格被聘在岗5年及以上,大专学历申报基层副高级职称人员必须是现专业技术资格被聘在岗7年及以上。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须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的首次和最后一次《岗位变动工资审批表》及本年度《工资晋升审批表》;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须提供事业单位《聘任报告》或《岗位变动工资审批表》;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须提供本人近5年《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书》原件、所在非公立医院“医疗机构许可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在申报单位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人事档案存放在省人才服务中心的人员还须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附件3)。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经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或注册全科医师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累计提前1年申报参加高一级别职称评审;援外期满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4)边境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原有职称评审标准基础上,可提前1年申报参加高一级别职称评审。

(5)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0〕13号),严格执行“只可就近享受一次”的政策规定。

3.工作量要求

工作量指标是申报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完成工作数量,为突出职称评审对临床实践的考核要求,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信息系统,严格审核、认真填报确保申报人员工作量属实。

(1)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4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临床数据提取分析工作的通知》要求,临床医学、口腔及护理学44个专业申报人员的病房工作量数据提取来源于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的病案首页(病案首页提取专业及代码见附件4),同时通过病案首页相关数据进行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评价。

(2)门诊工作量,填报《门诊工作量统计表(44个专业)》(附件5),没有病房,只出门诊的医生,单位需要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3)所有护理专业工作量,填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量统计表(护理类)》(附件6)。

(4)其他专业(非44个专业医疗类、药学类、技术类)工作量,填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量统计表》(附件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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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考试成绩

1.2024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成绩通用标准合格分数段为60分;基层标准、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及全科医学专业合格分数段为55分;援鄂医务人员合格分数段为50分。符合多个降段类别人员,以最高降段类别为准,不重叠降段。

2.专业考试合格人员的《2024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由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统一打印并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盖章后发放,各申报单位于2024年10月30日前派人到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911房间领取。

3.申报基层标准考试成绩在55分—59分之间的专业技术人员,于2024年12月1日前,自行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打印考试成绩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专业能力及代表作要求

1.按照《卫生职称改革方案》中“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的要求,提供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材料。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可作为评审选择条件之一;援疆、援藏、援外、援边、援大兴安岭工作满1年以上的医务人员,申报材料时须提供派遣通知,在援助期间的教学成果、诊疗方案、项目报告、技术推广等成果可作为评审选择条件之一。

3.按照《卫生职称改革方案》要求,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申报人员若提供论文作为选择条件之一,通用正、副高提供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1篇,基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正高提供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国家级科技类期刊论文1篇,副高提供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省级以上科技类期刊论文1篇(申报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篇数提供)。

4.为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管机制,在职称评审论文查重环节,使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或有关材料进行检测。各单位收集好申报人员的论文word电子版(文件命名格式:篇名_作者_发表日期,发表日期填写期刊发表日期的前5天,如发表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填写为20210905),同时填报《论文查重汇总表》(附件10)盖单位公章,在上报职称评审材料时,将论文word电子版和《论文查重汇总表》一并提交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信息组。因申报人员或单位未提供论文word电子版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人员及单位负责。

(四)继续教育学分及培训

1.提供“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审验登记表”,此表有已审核水印,右上角有防伪二维码方为周期审验合格。

2.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前,应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完成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学分(学时),同时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申报人员须提供进修证书。

3.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申报人员的防控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分)。

(五)基层服务工作

1.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人函〔2024〕45号)“执业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提供服务不少于一年”要求,有关人员申报须提供《服务基层考核表》(附件11)。

2.(1)二级乙等以下医院(含二级乙等医院)及非公立医院有关申报人员,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不作要求。(2)根据医院科室设置要求,心外科、小儿外科、放疗、核医学等县级及以下医院未设置或者非常设诊疗科目,有关申报人员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不作要求。

3.援藏、援疆、援外、援边、援大兴安岭时间可作为基层服务的累计时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申报人员在一线工作经历,视同其在基层或对口帮扶医疗机构服务1年经历。

(六)基层人员

1.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职称时,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卫生职称改革方案》中《黑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基层》申报,评价标准按照基层评价标准执行。

2.基层申报人员如按《卫生职称改革方案》中《黑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基层》申报,须填写《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12)。

(七)同级改职

同级改职人员需提供《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附件13),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

(八)推荐审核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要求,各单位应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前审核并填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核意见表》(附件14)。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程序:按照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申报。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人员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客观真实反映个人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业绩成果及相关佐证材料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记入职称申报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同时追究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回避原则设立推荐委员会,其中工作在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二;被推荐人员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由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同意票数须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二以上。拟推荐申报人员须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推荐申报。

3.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发现申报人员参评资格和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并告知原因,避免简单地将问题和矛盾上交。

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申报人员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制外申报人员,由人事档案所在人才服务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5.各级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须根据岗位管理核定的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情况,研究制定推荐方案,由主管部门统筹把关,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有效解决待聘人员“存量”与待评人员“增量”问题,加快实现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

6.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和甄别,未经授权或批准冠以“中国”“全国”“××部(委、局)”“黑龙江省”或“全省”等非官方机构设立的项目、课题,开展的评比、比赛奖项,以及会议交流经验(含出具的证明)等形式成果,原则上不予采认。

7.职称申报涉及的个人申报、审核推荐、信息录入、结果查询、制发文件、颁发证书等工作均须通过“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进行操作。

网址:http://hljzc.renshenet.org.cn/

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451-87097652、87097653。

8.申报人员计算任职资格、聘任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31日,通过人员任职资格从2024年9月1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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