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你是否也遇到过这种情形?明明没有把自己的电话给别人,却总是接到保险公司的来电推销;刚想买房子,浏览一下房屋网站,就有中介甚至装修公司找上门来;家里才添了宝宝,就不断接到早教机构发来的广告短信......这都提醒你,你的个人信息已经被泄露了!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进步,信息的流通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泄露,轻则收到垃圾短信、广告推销电话不断,重则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隐私安全
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增强广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个人信息保护习惯,提升针对信息诈骗及套取个人信息行为的辨别能力,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2024年11月14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海峰带领刑庭干警走进洛宁县陈吴乡陈吴村党群活动中心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公开开庭审理杜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附近村民百余人到场旁听案件审理,为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现场开庭“零距离”
庭审现场,国徽高悬,横幅醒目,桌椅有序摆放,旁听群众、公诉人、法官、人民陪审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序入场。“现在开庭!”随着法槌的敲响,被告人杜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庭审拉开帷幕。
简要案情
2022年5月份,被告人杜某某看见师某某(已判决)在QQ空间发布拉人进群做任务的兼职信息,师某某将其拉入QQ群,并在群内发布手机号码和话术。
杜某某领取手机号后冒用快递员身份逐个添加为微信好友,再建群把这些好友拉进群里。杜某某每拉一个人进群,师某某支付17元好处费。杜某某共非法获利8000元。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杜某某的行为对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向洛宁县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亦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当庭对杜某某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杜某某退缴其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被告人杜某某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8000元赔偿金,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注销涉案微信账号,消除危险。
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表示服判,并表示今后要多学法律,做个守法的公民。
以案释法“法官说”
庭审结束后,法官现场开展以案释法,警示大家要以案为鉴,恶意泄露、获取、出售他人信息属于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招致牢狱之灾。
同时,大家也要在日常生活中树立起隐私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相信不明来源的短信及链接,通过合法正规平台进行网购,不要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窃取,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洛宁法院刑事庭 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