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搭乘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的交通违法依然常见,尤其在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区域更为突出。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乘人员的行为,引导群众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太湖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对该项交通违法的查处,并不时予以曝光。

一、违法描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载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

违反条款:《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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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描述: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的(闯红灯)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一第一款第七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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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H6F3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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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H6G5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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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H6G6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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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H6H7922

三、违法描述: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一第一款第八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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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