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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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赵琴、钱文、钱霞、钱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原告从孙强处购买的北京市×区×村房屋一处,判令该房屋归赵琴所有。

(二)事实与理由

赵琴与钱勇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女一子,长女钱文,次女钱霞,长子钱辉。钱勇于2013年因病去世。2009年,钱勇以本人名义从本村孙强处购买房屋一处,共花费购房款14万元,其中钱勇出资10万元,钱辉出资4万元。钱辉在与周丽离婚诉讼中称其购房出资10万元,父母出资4万元系记忆错误。

此外,因所购房屋破旧,钱勇当即进行装修改造,花费7万元。钱勇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割。

钱辉与周丽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对该处房屋未进行分割,该判决已生效。然而,周丽至今仍强行居住在原告房屋内,经原告多次催告拒不搬出,严重影响了原告全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同意老两口出资10万元购房款、7万元装修款,小两口出资4万元购房款,所有出资21万元除评估价,相应比例乘以小两口出资额,作为他们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书面合同载明购房人是钱勇,房屋所有权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协议确定房子的归属,出资多少不是判断房屋归属的依据,对方主张购房人是小两口但未提交证据,不能仅靠推理否定书面合同。钱文、钱霞、钱辉均同意将自己的份额全部转给赵琴。原告不同意实物分割,退一步讲,即使按照小两口出资10万元,周丽也仅出资5万元,那么房子也应判给原告。原告已提交了孙强出具的证明,证明父母出资10万元,小两口出资4万元,房屋的初始价值也不仅是购房款,购房后老两口出资7万元第一时间进行了装修,周丽并未提出反对。买房人是钱勇,装修也肯定是钱勇。

(三)被告辩称

被告周丽辩称,涉案房屋实际上是小两口买的,只是在购买时钱勇是一家之主,故按照当地风俗以钱勇的名义签订了相关手续,钱勇夫妻俩只有钱辉一个儿子,所以实际购房主体是小两口,这个情况在买房时老两口和小两口协商过。在小两口离婚诉讼中,钱辉当庭提出购房其出资10万元,其父母出资4万元,并表示父母没有归还小两口购房款,钱辉肯定不会做出对周丽有利的陈述,他的陈述构成自认。

若老两口是购房人,小两口向其借款购房后长达8年未还款,这明显不符合逻辑。小两口出资10万元,老两口出资4万元帮助小两口,购房后,小两口借款7万元左右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老两口还有一所老宅,按照农村风俗,应该是分家,当时买房就是为了给小两口。周丽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北正房西数两间和西厢房归周丽所有,卫生间、大门通道、院落共同使用。

(四)法院查明事实

赵琴与钱勇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女一子,长女钱文,次女钱霞,长子钱辉。1999年2月3日,钱辉与周丽登记结婚。2013年,钱勇因病去世。2016年判决书准予钱辉与周丽离婚,该判决已生效。

2009年,钱勇从本村村民孙强处购买房屋一处,双方签订《立卖房字据人孙强》,该协议落款写明“买房人钱辉代笔人”。双方另签订《证明》一份,载明:“现有孙强将村南住房卖给钱勇。经双方协商以14万元整(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成交。钱勇预付10万元整(壹拾肆万元整)欠款4万(肆万)元整。此证明经双方签字生效。”该证明落款写明“付款人:钱勇”。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该房屋购房款为14万元。在钱辉和周丽离婚诉讼中,钱辉承认小两口出资10万元,老两口出资4万元,钱辉和周丽共同认可购得房屋后出资7万元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但钱辉主张该7万元装修款系其父母钱勇、赵琴出资,周丽则主张该7万元装修款系其与钱辉出资。装修后钱勇、赵琴、钱辉、周丽入住该房屋。庭审中,原告均表示钱勇在涉案房屋中所占的份额均归赵琴所有。

经评估,涉案房屋包括附属设施的重置成新价为534048元。

二、裁判结果

1. 钱勇、原告赵琴从孙强处购买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某房屋归原告赵琴所有。

2. 原告赵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周丽127154.29元。

3. 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问题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购房主体的确定,这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后续的财产分割问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了借名买房事实的举证责任规则,对本案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购房主体分析

1. 协议证据指向

从现有证据来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和交接收据时,买方均是以钱勇的名义。在买卖协议中钱辉签字后有“代笔人”字样,这一细节具有重要意义。若房屋是两代人共同购买或者是小两口购买,钱辉直接签字即可,无需添加“代笔人”字样。这表明从书面协议角度来看,房屋购买行为更倾向于以钱勇为主体。

2. 借名买房的证据缺失

被告周丽主张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无论是小两口借钱勇的名义买房,还是两代人共同买房但统一借钱勇的名义,都需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然而,周丽未能完成这一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周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从证据层面分析,法院认定该房系钱勇购买,该房屋构成钱勇夫妻共同财产。

(三)出资与财产性质分析

1. 购房出资认定

在钱辉和周丽离婚诉讼中,钱辉承认其出资10万元,老两口出资4万元,这一陈述对钱辉及其父母一方不利,构成诉讼自认,法院予以认定。此自认对于确定各方在购房款中的出资比例具有关键作用。

2. 装修出资推定

双方均认可购房后出资7万元装修,但对于装修款的出资方有争议。在周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钱辉有出资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证据优势原则,推定装修款系由钱勇夫妇支出。

3. 出资行为性质认定

购房后,并未发生一方要求另一方归还借款的事实,综合全案情况,法院认定钱辉、周丽出资10万元行为的性质为赠与。这一认定是基于对整个交易过程和当事人行为的综合判断,避免了仅从单一角度分析而可能导致的不合理结果。

4. 分割方案合理性

原告提出按照出资比例补偿周丽的方案,从公平合理角度来看,这一方案有利于周丽一方,法院予以认可。按照此方案,周丽应得涉案房屋评估价值的5/21。这种分割方式既尊重了各方的出资事实,又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四、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分析是关键

在处理这类复杂的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至关重要。对于原告方而言,房屋买卖协议、交接收据以及卖房人出具的证明等书面证据,成为确定购房主体和出资情况的关键依据。通过仔细分析这些证据的内容、形式以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买卖协议中“代笔人”字样的含义,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同时,对于双方在庭审中对装修款出资的陈述,要结合证据进行判断,利用对方证据不足的情况,争取法院对己方主张的支持。

(二)法律规定运用与举证责任把握

准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并把握好举证责任是胜诉的重要因素。本案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关于借名买房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双方的举证责任。原告方通过证明房屋买卖协议中以钱勇为买方的事实,而被告无法证明借名买房的主张,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占据了优势。这提醒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深入研究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三)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与公平原则

在分析案件时,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和证据,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整体事实和公平原则。本案中,不仅要考虑购房协议、出资情况等证据因素,还要考虑农村风俗、家庭关系以及当事人的实际居住情况等。例如,在认定出资行为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时,结合了购房后多年未要求还款等事实,同时考虑到原告提出的分割方案有利于被告的公平性,使整个案件的处理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也更容易得到法院的认可。这种综合考虑的方法有助于在复杂的案件环境中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诉讼策略。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