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受贿案件,被告人刘某利用经办消防验收及备案、核发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牵头组织综合竣工验收等职务上的便利,数十次受贿,被判处刑罚。
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上海市某管理中心项目管理科工作人员、科长期间,利用经办消防验收及备案、核发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牵头组织综合竣工验收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在其家中、办公室、茶馆、停车场等处及在接受宴请时,通过收取现金或微信转账等方式收受杨某某、宋某1等四十余人给予的贿赂共计39万余元,为上述人员在各自承接、代办的装修工程等项目审批、综合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介绍消防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其间,被告人刘某还要求胡某等十余人至KTV,后由上述人员支付其KTV相关消费共计40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被监察机关抓获到案,初始否认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但认为上述KTV消费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辩护人提出,辩护人提出,宋某1与刘某系亲兄弟,二人之间的金钱往来系日常经济往来,对该节事实,不应认定刘某构成受贿罪。
法院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综合评判如下:
KTV消费数额能否认定为受贿犯罪数额。一方面,证人提到,去KTV系刘某主动提出,其等人为刘某KTV相关消费买单的目的或是为了与刘某搞好关系,或是为了感谢、请托刘某帮助相关项目的审批、验收等事宜。胡某2等人请刘某至KTV消费并支付相关费用,指向的是刘某的职务和职务行为,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另一方面,KTV的相关消费属于财产性利益,系需要支付货币获取的非物质性利益,可以认定为贿赂犯罪的对象。虽然该类非物质性财产性利益以服务等难以量化的形式体现导致无法对其价值做出具体区分,但是该类利益的取得通常需要支付相应的货币对价,故其价值认定一般以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因此本案中应将KTV相关消费金额整体计入受贿犯罪数额。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刘某收受宋某1钱款能否够构成受贿罪。刘某弟弟宋某1给予刘某12万元钱款的原因在于,刘某利用经办消防验收及备案、综合竣工验收等职务便利,给宋某1介绍了T、X住宅小区、C公寓、G地产等项目的消防检测、综合验收等业务,相关项目方将上述项目交给宋某1承接,也是基于刘某的推荐,宋某1在业务结项后按照与刘某约定的获利一人一半给予刘某相关项目钱款,据此,刘某收取宋某1的钱款并非日常经济往来,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为宋某1谋取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业务机会等利益的对价,涉案钱款与刘某的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刘某应当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系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扣押在案的涉案钱款,予以没收。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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