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庆晚报
近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判决赔偿被害人的继承人各项损失共计102万余元。
酒后开车
发生事故后逃逸
2023年3月9日2时许,汪某与卫某、邹某在大庆高新区某酒吧饮酒。酒后,汪某驾驶卫某的车载着卫某、邹某离开。
当车行至高新区一处交叉路口的附近时,因速度过快,撞上了路旁的树木,造成卫某、邹某二人受伤,汪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卫某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刑事技术鉴定,卫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汪某已赔偿被害人邹某,并取得其谅解。
事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汪某于当日16时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酒驾导致损失
不在理赔范围
另查明,汪某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即被害人卫某的父母、两个子女及妻子等5名继承人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7.76万余元。案涉车辆向大庆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在刑事诉讼中,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请求案涉车辆财产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人承担。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于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汪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由于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辆损失及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案涉肇事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但因本车及车内人员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并不在上述保险理赔范围内,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的诉求不予支持。
代价惨痛
被判刑又赔偿
关于汪某提出卫某存在过错应担责的辩解,经查,卫某作为案涉车辆使用者,应妥善管理机动车,其与汪某等人一同饮酒,应知道汪某因饮酒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但其仍将车辆交由汪某驾驶并乘坐,故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因此酌定自行承担事故损失20%责任,汪某承担80%责任。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4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2.2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汪某服判息诉,并表示不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案为鉴
酒后不要驾车
汪某醉酒驾车造成一死一伤重大交通事故,可以说后果很严重,导致自己不仅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接受严厉的刑事处罚,同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这个严重的后果足以让世人警醒、引以为戒。
据此,法官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一定要以案为鉴,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自觉抵制酒驾醉驾。
此外,广大驾驶人在做到自身不酒驾的同时,也应劝阻聚餐者酒后开车,更不能将自己的车辆交由饮酒的人驾驶,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否则同样将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庄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