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 刘程辉】菲律宾近日抛出所谓“海洋区域法”和“群岛海道法”,再度暴露南海侵权野心,不仅引发中方不满,也招来了马来西亚的强烈抗议。
综合马新社和香港英文媒体《南华早报》11月15日报道,马来西亚外交部副部长穆罕默德·阿拉明14日表示,当天将正式向菲律宾发出抗议照会,因为这两部法律侵犯了马来西亚主权领土沙巴州的海上边界。阿拉明强调,此举是为了表明马来西亚“会继续捍卫沙巴主权和国家主权”。
穆罕默德·阿拉明指出,菲律宾总统马科斯11月8日签署的“海洋区域法”和“群岛海道法”,已被确认越过了1979年依据国际法划定的马来西亚新版地图所设定的边界。
他指出,这两份法律附带的一份参考文件,牵涉到菲律宾对沙巴提出的主权主张。马来西亚外交部在发出正式抗议照会之前,已经对几个核心问题加以仔细考量,并将这些问题纳入了抗议照会之中。
“我们今天发出抗议照会,是为了表明我们的坚定立场——我们会继续捍卫沙巴和我国主权。”穆罕默德·阿拉明说。
马来西亚外交部副部长穆罕默德·阿拉明 马新社
路透社称,菲律宾与马来西亚在南海的所谓主权主张存在重叠。菲律宾对沙巴的主权声索可追溯到殖民时期,但菲官方很少就此发表声明。不过,菲律宾最高法院2011年裁定,菲律宾从未放弃对沙巴的主权声索。
菲律宾外交部没有立即回应路透社的置评请求。
加里曼丹岛沙捞越、沙巴在历史上属文莱,1888年两地沦为英国保护地。二战中,马来半岛、沙捞越、沙巴被日本占领。战后英国恢复殖民统治。1957年8月31日马来亚联合邦宣布独立。1963年9月16日,马来亚联合邦同新加坡、沙捞越、沙巴合并组成马来西亚(1965年8月9日新加坡退出)。因历史原因,沙捞越州和沙巴州拥有较大自治权。
马来西亚沙巴岛地理位置示意 百度地图
马来西亚全国教授委员会(NCP)地缘战略分析师阿兹米·哈桑(Azmi Hassan)表示,马来西亚发出抗议照会是“正确之举”。马来西亚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所高级分析师沙赫里曼·洛克曼(Shahriman Lockman)表示,马来西亚将于明年担任东盟主席国,菲律宾的新法不会影响东盟对建立“南海行为准则”的需求,尤其是在特朗普胜选可能给地缘政治带来更多不确定性之际。
作为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营造南海和平和谐环境,中国和东盟国家近年来一直在推动“准则”谈判。去年7月,中国与东盟国家一致同意推动谈判,推进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南海行为准则”。
“在2025年达成准则是个不错的目标,若届时准则真的得以落实,相信会令很多人感到惊喜。有很多因素超出了东盟的控制范围。”洛克曼说。
今年早些时候,菲律宾与马来西亚也曾就沙巴主权问题爆发过外交纠纷。
菲律宾今年6月宣布,已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正式提交了南海“西巴拉望区域”扩展大陆架权利的文件,要求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延伸至350海里,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寻求确立在该海域开发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该区域不仅涉及菲律宾与马来西亚在沙巴的长期领土纠纷,同时涉及与中国南沙部分岛礁的主权争议,也涉及中菲有关海洋权利主张的重叠。
中方对此表示,中菲在南海存在领土问题和海洋划界争议,菲律宾单方面提交涉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侵犯了中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违反了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违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有关规定。根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菲方提交的划界案,如涉及争议海域,委员会不应审议和认定。
当地时间2024年7月7日,马来西亚外交部长穆罕默德·哈山接受媒体访问。 马新社
马来西亚外交部长穆罕默德·哈山7月7日证实,马来西亚已向联合国发出外交照会,抗议菲律宾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所谓“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他强调,马来西亚是主权独立的国家,沙巴州是马来西亚主权领土。“菲律宾在照会中声称其海上边界穿过沙巴,这意味着他们在声称沙巴属于菲律宾。”
穆罕默德表示,马来西亚已准备好在国际层面解决该问题,包括将其提交至国际法庭审理。他补充道,希望此事不会影响马来西亚与菲律宾的外交关系。
自马科斯政府上台以来,菲律宾在南海地区不断对中国做出挑衅举动,倚仗美国“撑腰”兴风作浪。11月8日,菲律宾不顾我国的强烈反对和严正交涉,悍然出台了所谓“海洋区域法”和“群岛海道法”,企图进一步扩大南海侵权非法行径。
我外交部对此郑重声明,菲律宾“海洋区域法”将中国黄岩岛和南沙群岛大部分岛礁及相关海域非法纳入菲方海洋区域,妄图以国内立法形式固化南海仲裁案非法裁决。此举严重侵犯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中方对此强烈谴责和坚决反对。中方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不因该法出台受到任何影响。中方敦促菲方切实尊重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立即停止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争议扩大化、局势复杂化的单方面举动,切实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
声明还强调,菲律宾“群岛海道法”多处与国际法规定和国际海事组织决议不符。中方要求菲方切实遵守国际法,不得损害各方依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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