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1日8时35分许
在漳浦县绥安镇绥南路**号
**花园别墅商品房
装饰装修施工现场
工人在使用简易吊机
和斗车吊运建筑垃圾时
发生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
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11月4日,漳浦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漳浦绥安镇**花园别墅商品房“8·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个人承揽清运项目因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批复》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意见。
涉事商品房
事发经过
经调查,2023年11月起,房主吴某坚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房屋西侧墙面装有电梯井一处。由漳浦旧镇人林某城负责该项目建筑材料及垃圾清运施工,林某城雇佣赵某智、林某防、黄某勇3名施工人员到该商品房进行建筑材料及垃圾清运,赵某智和黄某勇负责清理和装载建筑材料及垃圾,林某防负责操作吊机。
2024年8月31日上午,林某城召集赵某智、林某防、黄某勇到施工现场。8时30分许,在吊装建筑垃圾斗车时,由于斗车撞到电梯井壁,斗车卡住导致吊机倾斜,底座的配重沙包向一边倾斜。
赵某智和林某防一人一边要把吊机弄正,当赵某智挪动吊机底座的沙包,吊机失稳,林某防被吊机底座撞到胸部后倒地,赵某智和吊机、手推车从电梯井道一起掉到一楼的电梯井基坑里。该事故造成赵某智当场死亡,林某防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4万元人民币。
掉落的吊机及斗车
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认为,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体如下:
1、建筑材料及垃圾清运承揽人员林某城组织施工人员在涉事房屋二楼电梯井门口边沿进行高处作业(坠落高度7.2米)时,提供的简易吊机安装不到位,缺乏有效配重且未经验收和试吊;
2、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未安装防护栏杆及采取防滑措施),未向施工人员提供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事故间接原因是:
1、建筑材料及垃圾清运承揽人林某城思想麻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工人安全教育提醒不到位;
2、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熟悉简易吊机相关的安全常识和操作规范。
责任认定
事故调查组认为,林某城作为商品房装饰装修建筑材料及垃圾清运项目的承揽方,雇佣赵某智、林某防、黄某勇三人到漳浦县绥安镇绥南路*号商品房清运建筑材料及垃圾,提供的简易吊机安装不到位,缺乏有效配重且未经验收和试吊;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未向施工人员提供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规组织施工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导致发生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的严重后果,对本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来源:海都微漳州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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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漳州楼市情报 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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