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小法说】公交安全小课堂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乘坐公交车出行。但是,在享受公交出行绿色环保、方便快捷的同时,要时刻牢记乘坐公交车安全常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安全隐患和人身伤害。
倡导群众文明乘车
(一)市民朋友们在公交站台内等待公交车时,不要在马路上或站台外随意拦截公交车,以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
(二)市民朋友们在乘坐公交车时,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要先下后上,有序上下车,避免拥挤和推搡,确保个人及他人安全。
(三)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携带儿童的乘客,在上下车时应得到其他乘客的主动帮助和礼让。
(四)市民朋友们在上车后,不要频繁换座,严禁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随意走动;严禁将身体任何肢体部位伸出窗外;车辆未停稳时请勿着急起身下车,以免摔倒受伤。
(五)不与司机闲谈,不强迫司机违规在站外停车,禁止抢夺方向盘、辱骂甚至殴打司机。
鹿小法说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坐公交车。
二、乘坐公交车,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禁止有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三、车厢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不准向车外吐痰、乱扔杂物,以保持环境卫生。
四、乘坐公交车,应当主动购票、出示月票或其它有效证件,并接受司乘人员的查验。
五、乘客所购车票,限当日当次乘坐有效,车辆因故不能运行时,由司乘人员安排换乘其它车辆。
六、身高达到120厘米的儿童乘坐公交车,应当购票;儿童集体乘车的,按实际人数购票。
七、严禁无票乘车,严禁使用废票或过期证乘车,严禁使用伪造的票证或利用他人票证私换照片乘车。
八、由于乘客原因,造成车辆设施或其他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九、运营车辆发生事故或治安事件,乘客有协助司乘人员处置的义务。
法条链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二)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或者出入口;
(三)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列车驾驶室或者其他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的区域;
(四)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投掷物品或者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
(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挡城市公共交通站牌、安全警示标志、监控设备、安全防护设备;
(六)在非紧急状态下擅自操作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
(七)干扰、阻碍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员安全驾驶;
(八)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杨晨
审核|王锐